赏罚分明就可以治理好臣民吗

上述材料通过诸多论证试图得出拥有足够权力的国君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这一结论。然而,由于该论证过程中存在诸多逻辑漏洞,所以其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人的“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的本性一定会导致人们都会追求奖赏、逃避刑罚吗?其实未必,从古到今,一批批大义凛然的仁人志士前赴后继,为了国家而放弃诱人的奖金,甚至惨遭敌人迫害。所以,其结论是难以成立的。

其次,论述者通过人好利恶害得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不求私利的廉洁之士,这个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古往今来,各朝各代都有一批廉洁的之士,比如,千古楷模——晏子,清廉忠烈——杨震,忠君为民——诸葛亮,忧国忧民——范仲淹,身殉社稷——司马光,一代廉吏——于成龙,所以,再次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是难以成立的。

再次,设置监察官去制止其他官吏以权谋私,一定会导致他们公谋私利吗?答案是否定的。上段提到各朝各代都有廉洁之士,如果让这些廉洁之士做监察官,设置监察官的方法就一定会奏效。如果真实的情况是这样,则上述结论就难以必然成立了。

最后,利用赏罚的方法来促使臣民去监督就一定可以奏效吗?其实不然,古代举报成本很高,很多贪官作为地头蛇,与上头官员都是同党,去上头举报不但无效,还会连累自己和家人;而且古代交通不便,所以利用赏罚的方法来促使臣民去监督的方法不会必然生效。

总而言之,论述者没有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拥有足够权力的国君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这一结论,要加强这个论证,还必须提供更为有力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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