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观点:新修订的民促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对义务教育阶段民校有多大影响?

[红顺视点]:个人观点:新修订的民促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对义务教育阶段民校有多大影响?

历经四年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民促法实施条例5月14号终于正式揭开了它神秘面纱。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办学人格外关注它对义务教育阶段民校发展影响?

对民校政策条例核心是: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旨在让民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结合专家观点,我的预判是:

1)民促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不是民办教育的春天,也不是民办教育的冬天。

2)民促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民办教育大趋势仍然正态向好,小趋势也需有局部振荡。民办学校发展总体趋势是规范中适度发展。

3)民促法实施条例颁布给民办办学人敲响警钟是合规、合法办学。不踏法律灰色地带,不钻政策空子。

民促法实施条例执行对民校招生影响:

民办学校招生将进入"后招生时代"。非技术性招生、内涵发展、学校软实力、学校品质、品牌将成为热词。

对招生乱象治理不是应急态,而是应然的新常态。

“公民同招”意味着教育公平的起跑线已经划定,短期内尽管依然不可避免会出现变相“掐尖”现象,但长远来说,会逐渐趋缓。很快将实现真正教育均衡下的公民同招。

9月1号后民促法实施条例执行,民校发展将进入新民促法实施的后发展时代;也将是民办学校深度转型的契机。

结合一些专家论述具体表现在:

1)从抓住机遇、机会走向深度创新;

2)从过分依靠资源走向依赖技术提升内涵;

3)从过去与公办被动错位到现在的主动错位;

4)从片面追求服务走向服务升级与开发特色课程产品;

5)从靠人际关系走向靠市场调节、家长买单;

6)从传统的雇佣制走向升级换代的合伙制;

7)从个人直管走向委托职业校长代管;

8)从产权模糊走向产权清晰;

9)从应试、世俗好学校走向素养、理想好学校;

10)从迎合满足家长需求走向开发、培育、引领家长新需求。

从5月14号颁布到9月1号民促法实施条例正式执行这段窗口期,民办办学人要做什么?

学习、研究条例,开展以下办学违纪、违法自查、自检、自纠:

1)资金链断裂,资金外借或挪作它用;非法集资或借贷。

2)盲目扩张,寅吃卯粮,欠款数额巨大。没有提取净收益的10%的比例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3)最低工资标准未执行。寒暑假教师只发生活费或基本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从未兑现多倍工资;女教师未享受产假及相应工资待遇。

4)未与教师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扣押教师证件或交押金;

5)没跟新入职教师交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及时足额缴纳;

6)学校仍存在食品小卖部,餐厅仍出租未自我经营,未实行校长陪餐制。

7)私自更改校车接送线路。

8)新建校舍未经过消防验收私自启用;老校舍未经职能部门鉴定,出具合格证继续使用。

9)收费未公示,涨费未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即只调初始年级;退学未按规定退费。

10)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董事会未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不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未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各部门主任及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未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监事会未履行相关职责。

11)学校章程修订后未备案。学校帐目不健全,学费支出混乱,存在非法关联交易。

13)私自征订或使用未经审核教材、软件,不按规定开全开足规定课程,使用盗版资料或图书。

14)对学生入校、睡眠时间、作业、考试规定执行不到位。

在新政、新条理大背景下,义务教育阶段民校办学人应秉持什么样心态?

在奔跑中调整姿态,顺势谋变;办学人不要忘了自己所肩负的公益性的社会责任,不忘初心;顺应政府对民校治理大势,同时积极探索让学校内部从管理走向治理,从激励走向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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