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第一部分:教育法律基础

一: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模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则,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

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二是直接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

4:地方性教育

5: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6: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一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的性质的基本原则的依据。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告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教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必须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4: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教育平等性原则不仅教育是教育发的基本原则,也算宪法原则的贯切和落实。

5:教育的中终身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

三: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法人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作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着和义务的承担者。

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

四: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有违法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法律,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一般说来,再教育活动中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

(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6)玩忽守护致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7):招生中旬舞弊的。

(4)违宪责任

五,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收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再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述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等。

2: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

(1)  行政渠道

《1》 教育申请制度。

申诉人:认为其权利收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述的教师本人

被申诉人: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何发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述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育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力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2):学校申述制度。

申诉人: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3):教育行政建议

(2):诉讼渠道

(3)调节和仲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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