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引发的诉讼赔偿

一、问题提出

2017年,廖某(女)与于某(男)相识并在网上聊起了天,当时双方均已结婚;2018年5月,双方发展为不正当情人关系;7月16日,廖某与丈夫姚某离婚。

2018年8月开始,廖某、于某开始在聊天中讨论于某与妻子凤某离婚的问题。之后,廖某要到了于某妻子凤某的联系方式,数次将自己与于某的亲密照片发给凤某并讽刺凤某“自己的男人都管不好”,双方还发生了多次争吵。

2018年9月30日,迫于压力,于某欲与廖某断绝关系;10月1日凌晨3时许,廖某发信息给于某,内容为“我先走了”“下辈子有缘还能相见,我选择不认识你”,于某没有回复。4时,廖某向于某发起视频聊天请求,于某没有接受。之后,廖某驾车来到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的茧站大门前大声喊叫,并在车旁喝下了自己带来的农药。于某在楼上房间听到喊声后下楼来到廖某身边,看到廖某拿的农药瓶后怀疑她已经服食农药,便和其妻凤某驾车将廖某送到医院抢救,并缴纳了入院押金1000元。当天,于某通知廖某的姐姐到医院,并给付了医疗费2000元。10月2日,廖某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9年,廖某的四位亲属将于某、凤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给四原告经济损失39万余元。

二、问题分析

法院认为,关于于某应承担的责任,于某系有妇之夫却与廖某发生婚外情,但廖某明知于某与凤某是合法夫妻,却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二人的行为均违背了公序良俗,于某和廖某均存在过错。于某与廖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关系是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起因,但廖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于某已婚而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在于某对其的态度转变为冷淡时,不仅没有悬崖勒马,而是继续纠缠,进而草率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为体现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过错者的惩戒,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于某对廖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关于凤某应承担的责任,因四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凤某对廖某构成侵权、与廖某的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四原告要求凤某与于某互为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问题解决

故判决被告于某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3.2万元;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于某不服判决,以“对于廖某的死亡,于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于某与廖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廖某与其丈夫离婚,在二人的聊天记录中,于某也曾向廖某表示要与妻子离婚,但最终于某没有离婚,而是选择与廖某分手,继而导致廖某多次纠缠并自杀。于某前期表示离婚的行为,应是导致廖某自杀的原因之一,即于某对廖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判决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实际。故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生命作为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应受到法律最高、最严密的保护。尽管人们说生命无价,并且生命权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而无法进行基于民法典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进行自我救济,但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其社会属性决定,其个体生命的出生与死亡并非是“一己之事”,会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着第三人的权益,这些第三人即是与受害人死亡事件影响最深,联系最为紧密的近亲属,所以民法典第1181条允许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在生命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过错,即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本案中的于某;而没有过错的,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本案中的凤某。

你可能感兴趣的:(婚外情引发的诉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