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6

我从2004年开始写网文,2006年签约起点中文网发布《神游》,2010年正式全职写作,也算伴随与见证了网络文学这一产业的发展历程。最近网文界行业龙头阅文集团的变动,很令人感慨,这里说一些个人看法。

这篇文章很长,我打算分成几个部分完成,阅读需要一点时间。有些内容内行人可能早已了解,但是局外人未必很清楚。

首先整理一下事件与时间线

2020年4月27日,吴文辉、林庭锋等创始人团队“荣退”,母公司腾讯方委派腾讯集团副总裁、腾讯影业首席执行官程武、腾讯平台与内容事业群副总裁侯晓楠等新团队接管阅文集团。

4月29日,有作者披露了阅文集团所属起点中文网的新合同。不仅作者(乙方)要将作品包含的所有权利独家授权给甲方(阅文的发布平台),而且还增添了很多强制性的新条款。(阅文集团公告解释,这是2019年9月推出的合同,将会对其中的不合理条款作出修改。)

4月30日,起点中文网有作品的收费章节下方出现了“点击广告免费订阅十章”之类的连接。

同一天,针对很多作者的不满呼声,新任管理层发布题为“面孔会变,梦想不会——致网络文学作家”的公开信,试图安抚。

5月1日,作品当天上架销售的作者发现,其收费章节可在腾讯开发的“微信读书”APP上免费阅读。

5月3日,阅文集团再度发布公告,宣布某些传言并不完全属实,并将召开作者恳谈会进行面对面交流,修正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并修改新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一、 网文产业的源头

想搞清楚网文产业从无到有一直到今天的出现、发展、变异的过程,以及最近的事件意味着什么?要从源头开始理清楚三个问题:网文产业是怎么出现的?以阅文集团运营的起点中文网为代表的各网站平台,在整个产业环节中,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作者和平台真正的关系是什么?

开篇明义,网文产业能够出现,原因在于成功培育了一个细分市场。

举个例子,比如淘宝,它是一家包罗万象的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包含各个门类,依托于飞速发展的信息流与物流。起点中文网也是一家商店,它也是搭建在服务器上的网络商城,销售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商品——网络文学。

最早的网络文学,是一种自发的业余兴趣创作,比如我本世纪初就在新浪、天涯等社区偶尔写点故事,以时不时断续更新的方式。当时的创作者基本都是这样,冷不丁更新一次连载帖子就像诈尸,有的故事写着写着就不见了。

但是好的故事总有人爱看,大浪淘沙出了一些关注度很高的作品,有大量读者在追更、催更,吸引了不少读者,于是便具备了市场价值。有人看中了这个价值,开始创办文学网站,与作家签约,在专门的网文平台上进行连载创作。

但是早期的网文平台,几乎全部黄了。原因很简单,有人看中了这个流量价值,但流量本身的变现根本不足以支撑这种经营模式。更重要深层原因的是,其经营的核心产品(网文),并没有成为推向市场真正的商品。

早期的网文是免费的,平台企图通过流量吸引广告等方式变现,假如作品很成功,再通过出版、影游动漫改编等方式开发增殖价值。听上去很美,但实际上根本培育不了一个市场。

网络经济有各种复杂的模式,但拂去令人眼花缭乱的纷繁表象,其底层的商业逻辑或者生产-消费逻辑都是一致的,万变不离其宗,就是某种产品能满足某种需求,于是需求者成为消费者,通过购买行为完成价值交换,某种产品变成商品。

回到早期的网文平台。比如张三(作者)是一个做烤串的,烤串(作品)是他生产的产品,但他只是出于业余兴趣义务送烤串,吸引了很多人(读者)来品尝。

于是就有商家请了很多个张三来自己的商场(平台网站)来摆摊送烤串,客流量大了,商场可以承接广告发布、产品展示、拉头人去看新楼盘等业务,以此获得收入。假如某个张三做的烤串味道特别好,可能还会有投资商(出版、改编方)购买其专利配方(实体发行、版权改编)。

这个模式有什么的问题?生产者(作者)提供了产品(作品),读者有此需求,但真正的消费者却不是需求者,而是广告商和引流商,产品也没有成为商品,反倒是被吸引来的需求者异化成了被贩卖的商品。

在底层的商业逻辑中,生产者提供产品,需求者购买产品。但这个模式不同,意味着假如我是一个作者,我不是在通过网站出售我的作品,而是让网站贩卖我的读者人头数。

互联网时代有很多项目都在玩这种模式,有的能成功,有的则根本不可能成功,原因或者说原理是什么?

所谓的网络流量经济有一条规律,我称之为流量陷阱。这些年没有关注学术领域最新进展,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已经提出这一规律,至少迄今为止我还没看到,而它确实是我自己推导总结的,或者暂时就叫“徐公子定律”吧。

这条定律就是:因为某种特定的消费需求被免费满足所吸引聚集来的流量,其流量的最大价值,不超过“这种特定需求本身的市场价值”,或者表述为“人们为了满足这种需求所节约的消费成本”。

无数玩流量的项目之所以失败,都是因为这条定律。我也希望所有搞网络经济的创业者和投资人都能了解这条定律。

简单解释一下它是什么意思,还是那个例子。“某种特定需求”在这里就相当于烤串,喜欢吃烤串的人被吸引,形成了所谓的“流量”。为了使流量最大化,商场里的烤串是免费送的,那么通过这种手段吸引来的流量,其价值是多大?

流量想变现需要开发,但就算经过了最完美的开发,其价值在理论中的上限,就是商场送出的那些烤串的总价值。

简而言之,免费送出价值一个亿的烤串所吸引来的流量,其流量价值不超过一个亿。这是还仅仅是理论的上限,实际开发的结果往往离这个上限还很远。

这种模式要想成功,只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商家能够无成本或者以极低的成本生产大量烤串,而且必须是可口的真烤串,不能是价值低劣的假烤串。

可是网文这种产品是由作者生产的,而不是网站生产的。作者付出的生产成本很高,一部有市场价值、能形成读者流量的作品,至少要有一个水平还不错的作者很认真地花至少一年的时间去创作。这就是内在矛盾。

免费文学网站无论怎么玩流量,其流量变现的理论上限就是为读者节约的阅读消费成本,这只能尽量接近而不可能达到或超过。

免费优惠带来的流量价值测算一直是个难题,这条定律就是告诉你:流量本身是带有属性的,其属性就是满足了人们的何种需求,属性流量有其价值上限。这条定律可以用数学方式证明,其论证过程就不展开了,否则篇幅远远不够,我也没打算在这里写一篇经济学论文。

流量陷阱不是针对个体的理论,而是针对达到统计学意义上的规模群体的理论,如此才能称为流量。它是由生产与交换最基本的原则决定的,你可以用成本两元的材料生产出价值四元的产品,但不可能直接用两块钱就“买到”四块钱。

有一个概念需要明确,就是流量变现收入的界定。有人给我举了个例子,比如那家商场用免费烤串吸引客流,然后又在大堂里搞车展,有个来品尝烤串的客户顺便买了一辆车,买车的消费算不算流量变现收入?很明确地说,这不算!

这是人家的车辆变现,而不是你的流量变现,车是一种终端消费品,有其自身的生产与营销成本。汽车销售者付给商场的展示费用,才是流量变现收入;假如车是商场老板自己卖的,那么他通过这种方式所能节约的销售费用,也体现为流量变现价值。

至于这些流量变现价值,商场老板是否分润给那些做烤串的、怎么分配,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后文有篇幅再讲。

说到这里,有必要分析一下腾讯为什么能成功,否则有人还是会想不通。腾讯的核心产品从QQ到微信,都不完全是商品,几乎都是免费下载使用,核心是满足人们各种类型的社交需求,从而聚集了海量的客户,拥有了巨大的流量。

那么腾讯公司自己有没有测算过,或者有没有正确的模型去测算,这种流量蕴含的潜在价值有多大?可以很明确的说,其流量的来源,就是用户的社交需求。

腾讯提供的QQ与微信平台,使各种类型的社交行为都变得极为便捷,人们为满足同样的社交需求所付出的成本也极大地降低。其流量变现要看怎么开发,但无论怎么开发都有一个理论的上限,就是使用该产品的大众所能节约的社交成本总额。

网络社交平台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使用它的人越多,所付出社交成本就越低,所节约的社交成本的就越高,这就是先发比较优势,使后来者很难竞争。

从QQ到微信,用户数巨大,节约的社交成本也巨大,因此其流量价值的上限非常庞大,这是时代、经济、技术发展的多重红利。

但是随着社会的整体进步,平台所能节约的社交需求成本总额也会越来越低,就意味着流量价值的上限的会渐渐降低。如何保持流量价值的上限不变或者更高呢?那就需要平台能不断满足更多、更高的需求。比如微信就先后增添了音视屏聊天、在线支付等功能。

这里插一句题外话。腾讯的成功经验可能不一定适用于阅文,比如微信和网文就是两种性质的产品。微信的研发费用可能很高,但是其研发并推广成功之后,继续“生产”成本却很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就是提供一段应用软件下载,而公众使用它却能够节约巨大的社交成本。

但网文产品不同,每一个作者都代表了一种市场再细分,每一个合格的产品都至少需要一个作者很认真地花至少一年的时间去生产。最重要是的,微信是腾讯自己生产的,而网文不是阅文集团自己生产的。阅文是淘宝模式,而不是腾讯模式。

就像淘宝商城上出售的商品,不属于阿里巴巴,也不是阿里巴巴公司的产品。假如阿里巴巴通过一纸合约,让淘宝商家都“确认”,凡是在淘宝上售卖的商品,从独家代理、独家经营到设计、品牌、专利等所有权利都属于阿里,那又意味着什么呢?

再换而言之,阿里巴巴能让淘宝中的商品都免费,然后用引流变现收入分成给商家吗?这显然不可能,除非这些商品都是偷来的。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流量陷阱理论。

最后再说一下百度,百度主要就是做流量对接的,搜索服务基本免费。那么根据上述的“徐公子定律”,百度流量理论上的最大价值,就是用户使用该引擎所能节约的信息获取成本。广告商支付给百度的推广费用,理论上不可能超过这个成本。

而在实际运营中由于种种条件以及水平的限制,其收入离这个上限还很远。信息传播手段越来越发达,同时这个引擎所能节约的信息获取成本总量越来越低,这也是百度面临的困境。

现在回到本节最初的问题,早期文学网站的免费模式为什么没有成功?这个模式可能让少数作家个体成功,但培育不了一个细分市场,就谈不上创建一个规模产业。

有商家从文学网站引入读者流量的目的,就是希望他们成为终端消费者,比如一个服装生产商在网文平台打广告,是希望读者买衣服。读者最终成了服装消费者,而非网文产品的消费者,而他们对网文产品的需求成本转移到了每一件衣服的售价中。

任何一个细分市场的出现,都是生产者与需求者的准确对接,产品变成商品,需求者成为产品消费者,这样才能真正发展成一个产业。否则以上例而言,实际培育的是服装产业而不是网文产业。

网文这种产品,有市场价值,但是有市场价值不一定能成为商品。以起点中文网为代表的文学网站,最早将产品当成商品,将产品需求者转化为商品的消费者。最朴素的模式,反而杀出了重围,假如承认烤串有市场价值,那就开商场卖烤串嘛!

以网络文学为核心产品,深耕这个专业化很强的细分市场取得成功,发展成了今天的网文产业。

说到培育细分市场,还有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德云社。在文娱市场中细分出传统曲艺演出市场,再由传统曲艺演出市场中细分出相声表演市场,然后进行深耕。德云社的成功也带动了这个产业的发展,市场上相继出现了其他的相声演出团体。

德云社的相声艺人成名后也做综艺、接广告代言、拍影视剧、走流量路线,实现了市场跨越,但这一切的基础是其核心产品(相声表演)的经营。

这其实很像网文产业,假如说有所区别,德云社是在一个已濒临消失的传统行业中重新发掘出一个细分市场,而起点中文网是从无到有培育了一个全新的细分市场。

或许有人会说假如没有郭德纲,也会出现赵德纲、李德纲来重新发掘相声市场,就像有人会说假如没有起点,也会出现开点、创点来培育网文市场。他们认为只要有这个市场,便总会有人开发出来。

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它不是唯物史观而是宿命论。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件是理所应当一定会发生的,它需要在合适的时机由合适的人,以正确的方式推动才会发生。就比如隔壁的印度,二战后并没有走上和中国同样的社会主义革命道路。

就说相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它只能称为行当而不是一个行业。少数优秀的相声艺人在电视、晚会上表演相声,也能带起一波流量。他们的报酬不是由欣赏相声的观众支付的,拿的是体制内的工资或电视台、晚会的组织者给的演出费用,成为了那一种流量的附庸。

在德云社出现之前,真正的相声表演市场事实上已几乎消亡,更别提成为一个产业。哪怕在德云社出现之后,很多种类传统曲艺表演市场仍然走向了消亡,不是它们都没有市场价值。

站在历史的宏观角度,这个世界上曾经有价值或者有潜在价值的事物多去了,并没有都得到正确的开发,很多连浪花都见不到便在潮流中消失。很多民族、国度、文明都已消亡,更何谈一个小小的相声或网文产业就一定会出现?

网文产业的出现,是有人以网络文学作品为核心产品,成功培育了一个细分市场。到这里就可回答本小节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文学网站最根本的性质就是一个销售平台,它本身不生产商品,只负责将作者生产的网文转化为商品。

我为什么花这么多篇幅讲了一个这么简单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实在太重要了,搞清楚文学网站的性质,才能搞清楚平台与作者最初的关系,才能分析后来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的性质,以及它是否公平合理、能否继续推动这个产业的发展。

作者是商品的提供者,网站平台相当于一个大商场,提供摊位给作者卖网文,直接面对消费者也就是读者。卖网文的收入,商场与摊贩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这个比例当初是三七或者五五,这个商业模式终于取得了成功并发展起来。

那么作者与网站的关系,本质上就是业户与商场的合作关系,作者既是生产烤串的也是卖烤串的,而网站平台提供了销售场所并统一进行支付结算。体现出这种关系的商业模式,就是最早的电子销售分成合约。

对,我接下来要讲的就是“最早的电子销售分成合约”,它是培育了网文市场并发展成一个产业的基础。一切发展成果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后来的一切变化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

资本的介入推动了这个产业,也在不断改变这个产业。曾经的创业者也成了资本家,资本意志以及其拥有的强势地位,在没有外部约束的情况下,总有不断压榨与控制生产者的冲动,体现在这些年的合约变化上,就是在不断改变甚至异化平台与作者的关系。

本文的下一小节,就是想通过这些年不同的合约变化,谈一谈这个变化过程,有哪些合理或不合理的成分。

假如还有余兴,就再聊聊为什么明知早期的免费文学网站模式没有成功,如今的腾讯集团还想去尝试?另外,像头条系这样的巨头最近也介入了网文市场,在似曾相识模式下又可能有什么不同的开发路径……今天有点累了,先写到这里,回头再继续。

二、历年网文合约的变化及趋势

首先要明确一点,早期(本世纪初)以起点为代表的商业模式成功推动了网文产业的出现的发展,假如没有这个前提,后来的这一切就没有谈论的必要。而前文提到的资本注入,也是网文产业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前文提到的资本意志,其最根本的冲动是增殖和扩张,寻求利益更大化直至最大化。但是从客观的角度,作者也能成为受益者。资本推动产业发展、作者受益于产业发展,这个逻辑是清晰的,也是成立的。假如否认了这一点,就是不尊重事实,投资人也可能觉得很委屈。

必须承认,我本人也是网文产业发展的受益者。假如不是依托于网文产业发展,我应该只会在论坛上写一些《鬼股》之类的系列短篇,连《神游》都可能不会最终完成,更别提后来那么多建立修行大世界观的系列作品了。

我是真心喜欢这一行的,它让我的人生有了一种更欢喜的选择,并能够实现自我价值,所以对这一行业的开创者与发展推动者,一直心怀感激。我希望这个产业能发展得更好,发自真心地想维护它。

这几天看到很多热点评论,如果是为作者的合法权益而呼吁,当然要举双手支持。可是有的攻击将节奏带向了网文产业以及网文创作的存在合理性本身,这是不好的更是不对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是需要警惕与认真分别的。

这一小节谈网文合约的历年变化及其趋势,分析其中合理或不合理的地方以及原因,最终的目的还是想探讨,怎样的合作模式在不同情况下才更合理、更有效?而不是其他。

这里提到的网文合约,不仅指起点中文网或阅文集团的合同,也并不特指哪一家网站,而是整个体行业有代表性的变化趋势。

(1)最早的电子版权销售分成协议

最早分成合约很简单,只有字迹稀疏的两页A4纸。作者与网站约定,将作品放在网站上连载并销售,销售收入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分成。合约有期限,通常是五年,标的物就是电子版权,不涉及其他。

放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字当然是电子版,所以这就叫 “电子版权销售分成协议”,它甚至是“电子版权”这一概念在实际操作中的来源。

最早的合约甚至谁是甲方、谁是乙方都说不定。写到这里,我突然有点怀念作者居然也能做甲方的时代了。现在很多作者可能见过“委托创作协议”,但有人见过“委托销售协议”吗?我见过,甲方是作者,将作品的电子版权委托给乙方也就是网站代为销售。

当然了,大多数的电子销售分成协议里网站都是甲方,这也不影响双方关系的实质,主要还是看合约内容。

作者与网站约定的分成比例几乎都是五五分,合同里是这么写的,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三七分,因为起点中文网当时有个“半年奖”政策。

最早的半年奖规定,每月结算时作者先拿百分之五十,然后每半年再结算一次,作者再拿到这半年总销售额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就是百分之七十。想拿到半年奖是有条件的,就是每个月都要完成规定的更新字数。

在网文早期的时代,想拿到半年奖并不难,因为网站规定的每月更新字数并不多,我曾看过一份合约,只要每月更新两万字就行,因此相当于一种福利。这在今天是不可想象的,上架作者每月只更新两万字,就算平台不催,读者也受不了啊!

分析一下当初为什么会有这个半年奖,又为何这样规定?因为网站的设计就是订阅收入与作者三七开,但防止某些作者写着写着就不见了,所以先扣下两成当押金,每半年发一次,作者只有坚持连续创作才能拿到。

因为当时的客观环境不一样,很多作者包括我都是从文学论坛上刚转移了阵地,还带着原先的创作习惯,什么时候更新、更新多少全看心情,甚至有的作者写着写着还会忘记了自己正在写书这回事。

(直到今天,仍有全职作者还保持了这样的佛性创作风格,要不要把某些人挂出来示众呢?)

半年奖这么设置本身没有问题,但它没有写在网站与作者的合同中,而是发布在网站的作家福利政策中。没有写进合同的东西就是可以单方面改变的,这就留下了一个伏笔。很多网站后来开发了不少第三方销售渠道,该给作者的收入分成都按照“作家福利”处理了。

最早的半年奖设计有合理的一面,但后来很多正常销售收入被当成网站单方面给予的“作家福利”,明显就有不合理的一面了。网站拿作者的作品在第三方平台上销售,所得到的收入本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

第三方渠道是后来的事情了,总体而言,最早的电子分成销售协议,体现了作者与网站最朴素的关系。直至今日,作者与网站签订的电子分成协议,其实质仍然是委托销售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创作关系。

(2)几种其他类型的合约

接前文所述,网文市场的培育是从最早的电子分成合约起步的。流浪的蛤蟆给起点编辑部送地瓜干的故事流传至今,据说是他的作品上架后一个月收到了一千多稿费,很高兴,写网文居然能赚钱了,给起点编辑部送去了家乡特产的地瓜干以示感谢。

(我认识流浪的蛤蟆,但没有当面问过他,好汉不提当年地瓜干。)

插叙这个故事是想说明,网文的细分市场已经出现,这引起了资本的关注,接下来就是盛大注资起点。2004年盛大集团收购起点中文网并注资一亿成立了盛大文学,这与盛大集团十年后再以五十亿的价格将盛大文学卖给了腾讯集团,同样都是标志性的转折事件。

网文细分市场的出现并吸引了资本的关注,那么这个市场中就不可能只有一家网站,比较重要的另一个事件就是2006年竞争对手17K的出现,从起点挖走了大量优质作者,也催生了另一种形式的合约,就是买断合同。

从一个生态已基本成熟的网站换到一个初创的新网站,会面临人气以及订阅的损失,为了保证作者的稳定创作,新网站提供了溢价买断合同。就是网站按照双方约定的字数价格将作品买下来,然后再放到平台上销售。

起点随即也推出了自己的“全版权买断合同”,以当时的市场行情看,买断价格应该都是不错的。假如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看,或者说以发展的眼光看,那批买断很划算,因为若干年后有一波IP的热潮,那批作品的版权都有极大增值。

全版权买断在当时看来虽然有溢价,但作品完成后与作者再无关系,而市场在成长,有价值的IP也会增值。

比如十几年前有一部很火的灵异类作品,在当时的卖断价格已经很令人羡慕,可是后来被改编成多部成功影视作品,作者并没有从中受益,甚至失去了同一系列故事与人物的再创作权,这一点也是后面要说的。

如今被大家热议的“委托创作协议”,当初也是随着全版权买断出现的。平台花钱买下作品的所有权利,对于网文来说,作品尚未完成甚至可能尚未开始创作,这看上去像是一种委托创作关系,至于是与不是,则很难界定。

提出要求与细纲,包括题材与人设,然后约定好明确报酬委托作者创作的定制文,才是真正的委托创作。但鉴于这其中的有些工作也可以委托作者去完成,所以全版权买断也可以视为一种委托创作关系,这个问题倒不必过于纠结。

但严格的说起来,另一种协议其实更加合理,就是“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作品都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他可以给平台独家授权,授权范围可以是电子版权也可以是部分版权或者全版权。

平台承担了买断风险,也将收获全部的超额利益。但对于作者来说,等于是一次性让渡了作品的所有权益,可能会损失经济发展的时代红利。

全版权买断的缺陷显而易见,所以后来又有人推出了“保底分成合约”。先给一个保底价格,网站至少会按这个约定的字数价格支付给作者稿酬,假如实际销售收入超出了这个价格,那么超出部分再按约定比例分成。

保底分成合约,其性质不是买断合约,而仍然是一种分成合约,不仅是电子分成合约而是全版权分成合约。但甲方给乙方提供了最低收入保障,也约定将来的超额收益分成,好让乙方能够放心的创作。它显然更加灵活,也更加合理。

我的印象中应该是2010年前后吧,和管平潮聊天时听他提到,正设想在其供职的平台提出这样一种合同。当时我还没有见过,而过了好几年之后,这种保底分成合约,在起点之外的网站平台上,逐渐取代了全版权买断合约成为主流。

由于甲方提供了最低收入保障,所以作者与网站的合作关系也适用于“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而且是最适用的。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部分版权买断合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起点推出的“电子版权买断加其他版权分成”合约,就是网站买断电子版权,然后其他形式的版权转让收入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网站推出这种合约的目的可能有两方面,首先是买断电子版权之后就拥有了处置权,可以放到各个平台上去推广乃至免费推广,这是最主要的;二是通过买断电子版权拿到全版权授权,就可以进行全版权开发。

电子分成之外的网文合约类型有很多种,上文提到了“全版权买断”、“保底分成”、“部分版权买断”等三种形式的合约是最有代表性的,分别代表了作者与网站的不同关系。

如果说上述的合约形式哪一种更合理,我认为它们都有合理的一面,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当时这些类型的合约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普通作者无关,基本都是针对市场头部作者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不同类型的合约,主要因为市场在成长、行业在发展,涌现了一批优秀作品与优秀作者。所谓优秀作者,不仅能写出一部优秀作品,而且能保持水准与更新稳定,并有自身的辨识风格与影响力,渐渐有了跨越这个细分市场的价值。

本节中提到了“全版权”的概念,实质就是跨越网文这个细分市场的再开发。文学作为各种文化娱乐产品的内容源头,优秀的作品本身就具备这个属性。但是网文产业的根基,还是建立在自身的细分市场上的,就是电子销售分成市场,或者说连载订阅市场。

这首先与网文创作的性质有关,作品影响力是在连载过程中不断建立的,体现为读者与读者、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不断互动与期待,伴随作品的更新,追读过程也是一段奇妙的人生体验,只有真正的网文读者才能明白。这是网络文学独特的属性,也是它的魅力所在。

所以有很多人尽管学识渊博、水平很高,但是对网络文学包括网文产业的分析评判,给人的感觉总是好像隔了点什么而不得要领,因为他们根本没有体验过这个过程。

这和选一本书自己读是不一样的。你试过花几年时间追读一部正在创作中的作品吗?你亲眼见证、亲手支持、亲身参与了它的诞生、成长、完成的过程吗?你曾用十几年伴随一个作者各种作品不断的创作成长过程,并享受其带来的人生体验吗……

(这里好像有点跑题了。)

言归正传,其他类型的版权合约通常只针对头部作者,而网文市场的基石还是连载订阅市场,哪怕对绝大多数头部作者而言,它也仍然是基础,这与什么合约无关,指望脱离这个基础去搞全版权开发是不现实的。

它还是一个检验与孵化机制,否则优秀新作品与优秀新作者也难以不断涌现。

其实无论什么类型的合同,谈论其是否合理,主要还是看对价是否公平,尤其要看合同中的很多细节条款是否已超出了合理的对价范围、约定了本不该约定的权责。

比如张三只是签了卖一根烤串的合同,结果却有条款规定他家的厨房以及生产的饺子、馄饨都归对方了,或者都必须让对方来经营,这显然不合理。

其实绝大多数作者与网站的关系从来没有变过,一直就是当初的商场与业户的关系,极少数头部作者可能成了特邀业户。但是最基本的普通电子销售分成合约却在不断地变化,渐次增添了很多新条款。

为什么要提上述几种不同类型合约,因为近几年某些强势平台有一种趋势很明显,就是将原先全版权买断合约中对作者的要求,不断移植到普通电子分成合约中,却不支付相应的对价。

作者的义务与网站的权利,全来越多地套用了早年全版权买断合约中的条款,甚至更多;网站的义务与作者的权利,还是沿用原先电子分成合约的条款,甚至更少。但双方实质上签订的仍然是电子销售分成合约,却甚至成为了“委托创作协议”。

下面这一小节,就重点分析一下那些渐次加入不同合约中的“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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