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汇行政处罚风险

上一篇《浅谈外汇刑事风险》介绍了外汇的刑事风险,本篇重点介绍外汇的行政处罚风险,2017年1月6日,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称:中国政府为了控制资本外流,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是针对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对于合法经营、合法汇出收入的外资企业没有影响。但是实际上,在2016年底,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就已发布通知,对境外投资提出了新的审查要求,外汇现在政策是宽进严出,为了防止人民币贬值,国家动用大量的外汇储备为人民币撑腰,外币储备减少压力大。今天笔者通过几个常见的问题来探讨外汇行政处罚风险。

一、  通过中介公司境外置业有外汇处罚风险吗?

     境外置业也属于投资,需要通过相关部分批准,否则都是有外汇风险,特别是2016年底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出台相关法规,严格控制外汇出境。

2016年12月02日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对外发布了《境外投资事项通知》,通知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请问各位你能说清楚投资资金来源吗?这份说明深层含义就是要提供资金合法性收入证明,目前那个部分可以证明呢?除非资金是向银行贷款来的,提供贷款合同,否则只能去税局开具完税凭证,只有税局能证明你的资金是完税了,合法的。因此境外投资要正规出去,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对中国大陆投资者来说,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就是一个大问题。

2016年12月6日商务部发布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6日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

  问:有消息称,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我们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我们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同时,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对外投资管理机制是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把完善中长期制度建设和短期相机调控结合起来,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因此境外投资置业目前通过合法途径相当困难,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评估风险,否则可能触犯外汇管理条例被处罚。

二、   外资企业通过转让大陆境内公司股权模式出售不动产,可以在境外收款吗?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并不是目标公司本身,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大陆目标公司持有不动产,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间接把不动产转让了,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有可能是外国法人或个人,也可能是国内法人或个人,若在国外对国外,完成交易,不涉及外汇问题,境外收款不会有影响,若国外对国内,就会涉及外汇问题了,若选择境外付款,有可能会触犯外汇管理条例,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这属于对外投资,需要报备核准,正常付款流程是,股东是境外公司控股的,国外法人股东在境内开NRA账户,国内受让股权方申请外汇支付到NRA账户上,完税后国外股东可以直接汇出境外,若转让方股东是外籍个人呢?就必须提供外籍个人境外账户,在税局完税后备案取得外汇支付证明,才能在银行汇出境外。

若不按上述流程办理,未来受让方股东可能面临税局和外汇管理局的处罚。

三、  境外购物刷卡多少会被监管甚至处罚呢?

1、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五万人民币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会被监测。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于以下符合条件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均会进行监测与分析: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5、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

2、境外用境内银行卡提现或消费1000元以上会被上报。

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如下行为应予采集与上报:

1、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

2、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3、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的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每个自然年度内如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的,当年度及次年将被暂停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则规定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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