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徽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之教师权利与义务

2019安徽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之教师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教育教学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1.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不可剥夺,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有权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非因法律的规定或教师客观的原因不能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2.教师可以根据国家、学校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特点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这一权限必须在国家、社会、学校许可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3.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依据教学大纲,为提高教学质量采取不同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学术研究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1.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的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研究,有权将教学中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撰写成学术论文发表、出版,著书立说;

2.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有关学术团体并在团体中兼任职务;

3.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和学术活动中发表个人的观点和意见,有学术争鸣的自由。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教师指导评价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1.教师在不违反法律、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采取各种教育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以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为借口,违反法律规定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

2.教师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和生活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所作的评价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不能有教师个人的偏见与私心;

3.教师的指导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指导评价学生权的行使。教师也应当珍惜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

(四)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报酬待遇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1.教师的报酬必须按时发放,不得拖欠教师的报酬,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教师的工资;

2.教师有权要求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津贴、奖金及其他津贴在内的所有工资收入,如果属于学校的原因末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教师可以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如果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原因,教师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如果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原因,教师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3.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方面的待遇和优惠政策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另外,新《义务教育法》中也对教师权利的报酬待遇权进行了具体的补充,例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五)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参与管理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

2.教师应正确行使批评、建议权,不得歪曲事实、进行人身攻击;

3.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管理,民主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六)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师进修培训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1.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2.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必须在完成本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3.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以提高教师的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六项基本义务。

(一)遵纪守法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

(二)教师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爱护尊重学生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提高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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