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分类(认识错误至及与行为人自己,不及于共犯人,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该区别看待)

(一)具体事实错误,抽象认识错误

(二)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具体事实错误: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范围(想杀死甲,却杀死了乙,都是故意杀人罪)

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不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法定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

对于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基本一致,除了选择性罪名。如:主观上想拐卖妇女或儿童,事实上拐卖了儿童。具体符合说认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在拐卖儿童范围内重合,认定构成拐卖儿童既遂。

对于打击错误,两种学说区分很明显。如:想杀死甲,却杀死了乙。法定个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一个“人”,客观上也杀了一个“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具体符合说:每个具体的生命都不一样,刑法上的“人”应该是具体的人。想杀甲,却杀了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既遂想象竞合。我国采取法定符合说。

2.抽象事实错误:超出了同一个犯罪构成范围(高空抛物想砸车,却砸中了人)

对于抽象事实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中的“构成要件重合”,既有形式重合,也有实质重合。形式重合即是法条重合,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重合。如盗窃枪支罪与盗窃罪重合,成立盗窃罪既遂。实质重合即是贵发重合,当量重罪的性质相同,重罪的行为在客观上涵盖了轻罪,则在轻罪的范围内重合,主观上想盗窃,客观上实施了抢劫,成立盗窃罪既遂。

3.对象错误:错把甲当成乙,打了乙。主观上搞错了,客观上打错了,发生在着手时。“开枪错误”

4.打击错误:主观上没有错,客观上打错了。发生在着手之后。“子弹错误”。

如果在侵害时存在概括故意,就不适用打击错误。概括故意就是指对行为对象认识模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的心理。如想炸死甲,在甲和乙聊天时炸,甲和乙都死了,对乙的死亡存在概括故意,不属于打击错误。

5.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象没有错,但是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有三种,下一的认识错误,事前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狭义的认识错误: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英国关系的发展多遇见的进程来实现。甲想淹死乙推入井中,井中没水,乙摔死。这种狭义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事前故意: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处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发生。甲将乙勒晕,以为已经死亡,为消灭证据将乙扔下山崖,后查明,乙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对事前故意有两种观点:一是将两个行为砍成一个整体,只要满足一个相当的因果关系,成立一个故意差认罪。二是区分说,两个行为互不相关,第一个行为故意杀人未遂,第二个行为过失致人死亡。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甲想把乙吊死,制造其自杀的假象,提前给乙服用了安眠药,未等到甲吊,乙因为过量服用安眠药已经死亡。因为第一个行为已经导致结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加只给乙服用了一颗安眠药,在想吊死乙,结果乙因为安眠药过敏而亡,由于一颗安眠药不太可能导致一半人死亡,所以甲致人死亡的心态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要注意因果关系是不是真的存在,有没有被切断。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认识错误就会影响故意的成立。

因果关系的判断单独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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