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谈两次不成可否改单一来源?

本期问题:

某项目两次竞争性谈判均以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告终。第一次共三家供应商报名,二家按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因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而终止谈判程序。第二次共三家供应商报名,三家都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但只有一家通过符合性审查,最终仍以谈判不足 三 家 而 终 止。 那 么,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三次是否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呢?

解答 :

从上述文意来看,问题总结归纳起来实际就是要问两次谈判不成后,竞争性谈判可否改为单一来源采购。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审慎操作,理由如下 :

单一来源采购因竞争性不强,在操作上把控较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上把关是很严格的。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或紧急采购等原因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笔者建议尽量不要尝试这种采购方式。一旦供应商就采购唯一性提出质疑,这种采购方式很难成行。

要审查采购文件本身是否存在不合理性或歧视性。按照文中所述情形,供应商是存在三家报名情况的,说明供应商本身是觉得自己可以满足相关要求。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更倾向于采购文件本身在制作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性。

除了要审查采购文件本身的合理性外,笔者认为对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选择,采购人也应该合理把握。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74 号令)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可见,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选取有三个渠道 :1. 通过发布公告,供应商报名产生;2. 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3. 通过采购人和专家推荐产生。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采购文件无可挑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尝试多邀请几家供应商参与到采购中来。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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