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的时候,女生穿着暴露的辩证

最近蛮多“有趣”的想法,有关夏天女生衣着是否应该暴露(程度有大有小,标准视个人而定)的:

有趣是因为主要有两种看似不相容的观点,其实是可以共存的。其一是穿着可以暴露,因为这是一个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二更多的是来自主体的父母,穿着不可以暴露,主要是因为担心有色狼。

我记得科四里面有不少题目都是说,即使对方违反交通规则在先,驾驶员依然应该礼让,而不是因为对方违反交通规则而认为其不值得礼让。这里违法的对方可以类比为“色狼”,驾驶员可以类比为上述的“女生”。穿衣的选择是个人的权利,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一个女生完全可以以此来为自己辩护,且是理客中的。但像违法驾驶员一样,他们有着某种心理(侥幸,贪图方便,欲望亦或者是没有法律意识),故一个女生因穿着暴露导致权利收到侵害。此时,即使事情已经发生了,受害者仍然不该被谴责,因为是主体收到了伤害,主体的行为本身没有不妥。

虽然舆论不该谴责受害者,但是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穿着暴露会吸引色狼,从而导致权利被侵害。也就是说,虽然舆论上可以以个人选择的权利来主体辩护,但是作为个人,去做选择的时候,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法律明确保护主体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女生穿着比较暴露,不该被批判,但其必须要清楚,自己的选择是可以忍受潜在的代价(遭遇色狼),即便发生可能性很小。

这就是那个“有趣”的想法,其实可以运用到很多问题上,基本的框架就是一件事是道德和法律上都被接受的,但代价很小或者是难以了解的。总之,关于一个(上述这种)行为的行动的选择,只要是合理合法,就不应该受到谴责,但主体必须自己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代价。因为如果权利被侵害,即使主体没有错,受到的所有伤害都是不可逆的。法律保护所有公民,但not in al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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