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间资产处理相关事项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相关总结。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或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会涉及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但不同的改制类型,涉及相关工作的重点也不一样。以下做简单总结归纳:

  • 事业单位改制前进行的清产核资
    • 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体制原因,采用收付实现制。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是有财政拨款的,一般是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所谓的应收和应付,都是以实际收入和支出的现实额为核算依据。这类单位由于国家管控较松,常年没有盘点和审查的情况非常常见。因此,在改制之前,这类单位首先要进行的一项工作是清产核资。
    • 清产核资,顾名思义,是以清查资产、核定资本金为目的的专项审查工作。通常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单位实施。有些管理较为松散的主管厅局下,事业单位建制以来几十年未进行过资产清查,本身单位有多少资产一把手完全不清楚。改制涉及单位外部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变革,在进行变革前,自己有多少家底,是一定要摸清楚的。
    • 清产核资一般不涉及资产的处理,即全盘进行清点核查,好的坏的,优质的不良的,都要一一清点完毕。目的在于确保国有资产账实相符。不存在国有资产恶意流失的情况。
    • 清产核资一般是由上级主管单位指定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出具的报告为《XX清产核资报告》,与审计报告不同,不能等同于审计报告。
  • 事业单位改制时进行审计
    • 审计工作一般是在清产核资完成之后,也存在不少单位将这两项工作合二为一,出具《XX清产核资审计报告》。但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 审计的主要目的在于程序、准则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单位做账、纳税、报销、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侧重点不仅是账实相符,更多的是合规性。
    • 对事业单位来讲,由于改制前后体制的变化,会计准则从事业单位变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收付实现制变为权责发生制,这个过程会导致部分资产增值。主要体现在核算制度的变化导致的项目合同权益增值。
    • 项目合同权益增值的解释。收付实现制情况下,单位是以实际收到的项目款记为收入,而不管项目实际运作的进度,成本核算亦是如此。而在权责发生制下,单位收入是通常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即使实际回款没有达到按照百分比计算的收入,也要记为收入核算,成本核算亦是如此。因此,对于很多工程类事业单位,以项目运作为主体经营,在核算准则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出现项目权益增值,收入确认增加,扣除增加确认的应付(成本、费用),必然会导致净资产增加(项目不可能亏损,这是最基本的),从而使得事业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后会出现资产增值。
    • 资产增值会导致单位的净资产盘子变得庞大,对后期改革有一定的障碍,但有增便有减,会有一定的资产减值手段,主要包括部分资产的报损处理、分配未分配利润、扣除改制成本等。
    • 审计工作一般也是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 事业单位改制时进行资产评估
    • 无论是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还是审计确保合法合规,都是对目前现有资产的过去和现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资产评估则是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衡量。
    • 资产评估是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收益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中的两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取高者。
    • 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通常是程序性工作,主要用于报财政部门(大多数事业单位资产是归财政管辖)核准或备案,以及作为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核定注册资本的依据。
    • 同样,资产评估工作也是有上级主管单位派专门的资产评估公司完成。
    • 对同一家单位的审计和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完成,要分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完成。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改革前后,在资产处理方面,需要完成三部分工作,完成对资产的真实情况的审查、程序的合规审查以及对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价。此部分工作耗时较长,独立性较大,在改制进程安排中需充分考虑。

以上是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理相关事项,下面是针对目前国家提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间涉及的资产处理进行说明。

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

  • 清产核资
    •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特有的工作,公司制企业因为每年基本都会进行年度审计,不再有清产核资一说。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已非事业单位,而是公司,因此,混改过程中不存在清产核资工作
  • 审计
    • 对纳入混改范围的资产进行审计。并非所有清产核资之后的资产都要纳入审计范围,一般情况是仅将好的、优质的、经营性的资产纳入混改,目的是做优资产结构,有利于后续改革吸引战略投资者,方便员工持股。
    • 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房产、土地、食堂、宿舍等,但这一部分我之前就讨论过,对“非经营性资产”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大的方向上没瑕疵之后(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思路),确定非经营性资产这块便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原单位领导可以只保留自己想要的,剥离掉不想要的,低价值资产,用以减少净资产盘子,优化资产结构,最重要的原因是有利于战投引入,价格太高总是不容易找战投,而战投最希望出钱买的也是单位的核心资产,一些破破烂烂的房子啥的最好是处理干净。同时,对后续实行员工持股,员工出资压力也会变得小很多,可以说一举两得。
    • 非经营性资产一般的操作方式是剥离,接收对象可以是上级集团,可以是上级主管单位委托的代持主体,总需要某个主体来接收,但剥离后,原单位又想仍然保持这部分资产的使用权或管理权,经常的处理方式是请求上级主管单位批准,资产剥离后可由原单位代管。
    • 如果代管,就必须是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是代持主体接收这部分资产,原单位横加插手要管理其他独立法人单位的某一部分资产,基本是不现实的。因此,中国特色管理智慧又一次展现,可以设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这部分资产放到资产管理公司,这个小公司连人带资产,都由原单位代管,就可以了。
    • 这样也会滋生出一个问题,即资产管理公司肯定不得是原单位的下属单位,二者之间不得有产权关系,否则就没有剥离之说了。而资产管理公司必然是有持股主体方能存在(毕竟是公司制企业,不可能由政府部门直接持股,它的股东也必然是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仅仅作为名义股东,人和资产都不插手的可能性比较小,资产无法插手,上级单位批准划转多少就是多少,但在人事安排上,却有名正言顺的理由。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比较简单,基本属于养老型单位,股东是可以安排他自己的富余人员的,但这样的话对原单位就失去了代管之说。
    • 原单位既想进行资产剥离,又要自己的人去管理,鱼和熊掌要兼得,只能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特批,自己派人当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层,至于一般人员还是要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作需要,进行定岗定编,在原单位人员中自愿参聘,择优录取。
  • 资产评估
    • 这个阶段的资产评估,便非程序性工作那么简单,按照当下的政策规定,评估价格是要作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员工持股出资价格的依据。
    • 依照政策规定,评估要用两种以上方法,取高者作为日后产权交易的基准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只能大于等于评估价格,而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关于混改阶段的审计和评估,同样,要由两家不同的单位分别完成,且一次审计或评估,仅能用于一种目的,目的变了,要重新审计和评估。这一点也适用于事业单位转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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