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习名义掩盖劳动事实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法律要点】

以实习名义或其他形式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仍应支付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开始,柳某受北京市大兴区保全物业管理培训学校安排,到长征宾馆从事停车场管理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室外,月工资为2550元。该保全学校并未与柳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柳某自愿到保全学校学习,并服从保全学校边学习、边实习的安排,学习实习时间为一年。

2014年4月,柳某离职,并要求保全学校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遭到拒绝后,柳某诉讼维权。

柳某认为,《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柳某在保全学校处学习、实习,保全学校应为其提供培训的内容、课程安排、学习方式、培训费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等,并未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因此,该《协议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保全学校认为,《协议书》载明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及权利义务,所涉内容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全学校与柳某实际建立并履行的系劳动关系,但保全学校未依法与柳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与柳某签订的《协议书》主要是关于学习实习内容的约定,未体现出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据此法院判令保全学校支付柳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维个权析法】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究竟有哪些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详细地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希望能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明确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定分止争,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之目的。

任何以签订学习实习协议或其他方式,掩盖事实劳动关系,企图规避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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