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

[cp]#女性该不该为家庭放弃事业# 刚好出现这个热搜了,敬请广大女性在做出选择之前,请好好阅读本po。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揭示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婚姻,提出“家务奴隶制”的概念,并指出只有女性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才有可能解放自己。


婚姻制度发展到今天,像德国、法国这种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基础,“夫妻分别财产制”为补充,中国也是如此。


夫妻共有财产制,本身含有一定程度上的家务补偿。因为工作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另一方应当无条件享有一半。这是共有制应有之含义。


注意,这里强调“应当无条件”享有。事实上,由于“配偶财产知情权的缺失,导致不创造财富的一方只能“有条件”地享受一半的财富。


这个条件就是:创造财富一方凭意愿是否让另一方知道、支配。


如果创造财富一方不愿意,那么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分割财产。这里又被设置了一个条件——有没有财产线索。没有财产线索,没有完善的配偶财产知情权制度,就查不到有多少财产,也就无从分割。


这就架空了“夫妻共有财产制”,不参与社会劳动,就无法参与社会财产的一次/二次分配,只能参与家庭财产的再次分配。


正因为我们想当然地以为,共有财产制是无条件的,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家务补偿就包含在家庭共有财富的分配中。所以,婚姻法就没有再规定额外补偿,就规定只有“夫妻分别财产制(aa制)”下,长期从事家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想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


实际上,这种架构还忽略了婚姻中的剩余价值。


离婚时,只从事家务的一方的无形资产大大降低,尤其是家庭主妇/主男,无形资产几乎0。


长期工作的一方,会积累人脉、技能、地位、名声等无形资产。这部分资产他/她独有的。他的时间价值会变得越来越值钱。


形成这种的无形资产,肯定与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有关,如释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事业中。本应得到一些补偿,却被不从事家务的一方无偿独有了。


现在法律就是这样不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从而出现了“婚姻中的剩余价值”——强迫某一方长时间从事家务劳动,自己则从事社会劳动所得无形价值。这部分无形价值就是婚姻中的剩余价值,离婚时不被分走,无需补偿(无赡养费)。[/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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