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6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仅仅是口头与劳动者约定,应当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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