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最新政策评述

6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类产品的久期和流动性管理提出要求,拉平了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

一、对产品投资范围进行了限制,减少了可投资资产种类。现金管理类产品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为主,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评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之前信用下沉以增厚收益的策略将难以持续,银行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率会小幅下滑。

二、限制同业存单投资集中度。要求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其余资产的投资集中度要求和货币市场基金基本保持一致,现金管理类产品将无法再投资AAA评级以下的商业银行的同业存单。

三、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以降低大规模集中赎回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四、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目前银行现金管理产品的杠杆水平大部分时间处于120%以下,整改难度不高。

五、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此前现金管理类产品倾向于配置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期限较长的债券,以拉长组合久期,增厚收益,持有长久期资产并不符合监管精神。《通知》对这部分资产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原则,新发产品不再允许持有这些长久期的二级资本债与永续债。对于老产品允许其持有这些长久期资产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防止整改导致集中抛售对二级市场所产生压力。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信用下沉产品影响规模不大,但是7万多亿的产品中,绝大部分的期限应该都不符合监管要求。目前,美国货币基金的WAM上限为60天,WAL指标上限为120天。

六、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七、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这实际上将限制规模的无序扩张,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24万亿银行理财,7.5万亿现金管理类产品,整体来看目前大约是31%,未来新规之下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面临大概率会缩减,30%的规模管控指标限制不大。风险准备金以招银理财为例,大约1万亿现金类产品,需要50亿风险准备金,估计至少是3年的积累过程。

八、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本次《通知》给金融机构预留了相对充裕的时间,整改需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一年半的过渡期,使得金融机构拥有充裕时间完成资产结构的调整,防止了短期集中抛售对二级市场可能带来的冲击。

新规出台后,预计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会下降至货基水平,现金管理类产品相对优势将丧失。据普益标准数据显示,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基金的利差在去年5月仍可达到154个基点,在半年后的11月已大幅收窄至52个基点,且仍在持续下降中。

现实意义

1、中国现金管理工具的市场将会不断的更加规范和严格,为了避免在新规施行过程中,部分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内部风控产生的极端风险个例,我们依然建议使用更加透明、规范和成熟的公募型货币基金作为12个月流动性备用金储备。

2、新规对于整个债券市场的会带来较为明显的信用利差和期限利差,并逐渐释放,我们应继续战略配置于中国信用债市场,获得市场信用波动和市场化价格发现后的有效回报。同时应该意识到,中国信用环境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带来的信用风险释放,要树立高度分散的债权配置意识和决心。

名词解释

摊余成本法:在市场上以90元钱折价买入一个票面价值为100元的债券,这当中便获得了10元的收益,如果该债券是30天到期的话,那么就将10元除以30天,将收益摊销到每一天中。

这种方法在债券市场价格向上走的时候是平安无事的,但是当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时,这种方法则可能虚高了债券的净值。再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债券价格跌至80元,其实基金已经亏损,但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表面上看并没有亏损。而投资者在买卖的时候,却在溢价买入和卖出该基金。

正是由于这种计算方法可能会隐藏风险,因此在“摊余成本法应用中还要搭配另一种参考计算方法——“影子定价法”。

影子定价法:就是指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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