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 第六章 韩患

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 第六章 韩患

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上一章韩非子借三家分晋韩地成国后,新旧律法同存而不一,臣子无所遵循而奸邪滋生,这一景象回答了第二个问题的前部分,就是“徒术而无法”的后果是什么。申不害作为韩国韩昭侯的辅助大臣,只让君主行君术颁布韩国律法,却没有废除晋国旧法,新旧法令不统一,相当于无法,致使臣子有机可趁,奸行不断。

第一个问题韩非子没有正面回答,用“食衣”来说明对于君主治国“术与法”同等重要,没有孰重孰轻。但,现实却不这样,历史告诉我们君主治国并没有做到术法同在轻重相同,对于“术与法”的选择与应用多种多样,有术无法,有法无术,术多法少,法多术少,这是造成社会混乱君不为君的根本原因。

韩非子选择了“有术无法,有法无术”这两个极端来回答第二个问题,其它形式都是介于两者之间。首先是“有术无法”的社会景象是什么?他举了春秋时期韩地成国后的故事来说明问题,韩非子用一句说总结到“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奸多”就是有术无法的社会后果。

从前文我们知道申不害提倡运用君术来约束与规范君主,使君主能够依法“授官、责实、生杀、考核”,从而实现国治。所以在周威烈王册封韩、赵、魏为诸侯成一国后,到韩昭侯时,韩非子修术行道颁布新法,但问题是韩国是从晋国分化出来的,韩国成国后晋国的律法依然存在,新旧法令不统一,臣子表面上看是无所遵循,实则是趁机行奸不法,中饱私囊,结党营私。

同样,我们从前文中可知公孙鞅主张实施法制,就是制定国家律法,用来约束与规范臣子的行为,让律法成为臣子的师范。韩国与申不害的故事正好说明,有术无法,臣子无所遵循,所以奸邪好发。

韩非子说完“有术无法奸多”后,继续解释为什么会是这样,他说“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jué)其辞矣。”意思是:所以奸人认为旧法令对自己有利,就依照旧法令行事;认为新法令对自己有利,就依照新法令行事;他们从旧法和新法的矛盾、前后政令的对立中取利,那么申不害即使频繁地让韩昭侯运用术,奸臣仍然有办法进行诡辩。

没有约束与规范的人性与资本一样皆为逐利。臣子行奸皆为利,新旧法令的不统一,自然是那个有利于获利就遵循那个,甚至是利用新旧法令的矛盾与漏洞获取私利。君主行术约束与规范了自己的行为,但却没有统一法律来约束与规范臣子,所以申不害“有术无法”的思想与实践终究还是让奸臣为自己的奸行进行了诡辩。

当然,奸臣利用新旧法令的矛盾进行诡辩是缺乏政治自觉,他们不是不知道身为韩臣就应该遵循韩法,不应拿晋国旧法来说事。但,现实是他们这样的做法竟被视为合理,这是韩昭侯真正“无法”的表现,韩昭侯就不清楚什么是真正的国家律法。

韩国执行申不害“有术无法”的结果就是“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意思是:所以,申不害凭借兵力雄厚的强韩,经过十七年的努力还没有成就霸业,就是因为君主虽然在上面用术,但没有在官吏中经常整顿法令,结果带来了害处。

有术无法,臣子不法,国家基础与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就不足,虽暂时拥有强大的兵力,但终是抵不过持续的消耗,在最为关键的时刻因实力不济,功亏一篑。韩昭侯八年(公元前355年),韩昭侯任用申不害担任韩国相国,修术行道,国内以治。公元前339年,秦军攻占韩国的宜阳。公元前230年,韩国成为山东六国中第一个被秦所灭的诸侯国。

【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jué)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

有术无法,官吏不治,国基不稳。这就是我们持续不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经常整顿法令”的原因,一是保持初心不变,原力不减,二是依法为师,增加政治自觉与行为自律。管理是相通的,只是层级不同,理念与方法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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