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里追逐肇事逃逸者,法律不会苛待见义勇为的正义使者!

前情提要

 

他曾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重点点评“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证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事件回顾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与张雨来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永焕跌倒、张雨来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事发当时,朱振彪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

追赶过程中,朱振彪多次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公安部门电话报警。朱振彪开车追赶张永焕大约十五六公里后,因摩托车摔倒,张永焕丢弃了摩托车,徒步向前跑,朱振彪也下车追。张永焕跑进了一户人家,从屋里提了把菜刀。朱振彪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也捡了一个木棒拿在手里。

朱振彪和在路上遇到的路政人员跟着张永焕跑进了农田,后又上了公路,一路上张永焕一直在扬言自残和轻生,并有故意撞车行为。

张永焕下了公路翻过了围栏后走上了铁轨,朱振彪试图挥舞衣服向火车示警,同时对张永焕进行宽慰劝说,但未能阻止张永焕卧轨自杀。

事发后,张永焕家属以朱振彪追赶行为导致张永焕自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具有过错?

2、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朱振彪承认,在追赶过程中确实有不文明的语言行为,但这均属合理范围,未超过正常人的理解与承受范围;

正义的审判——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张永焕在交通肇事发生后,未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被告朱振彪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在此情况下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

【正义的审判——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张永焕在情急之下翻越安全护栏,走上铁轨,后被疾驶而来的火车轧死。朱振彪全程与张永焕无肢体接触。

一审法院认为:张永焕为在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振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滦南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永焕家属的诉讼请求。张永焕家属不服,上诉于唐山市中院,后撤诉。

判决书摘录

(2017)冀0224民初3480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作为死者张永焕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被告朱振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振彪的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被告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其次,从被告朱振彪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振彪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永焕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永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

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雨来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振彪未能准确判断张雨来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永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振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不得不说的话】

 “见义勇为”是人们最高尚的道德,在危机情况下,不能苛责见义勇为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精准判断,凡是道德上追求与鼓励的,法律就应当保护与支持,不能让英雄流汗、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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