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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是相对于“捕诉分离”而言的,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依法承担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办案工作机制。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将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合二为一,实行“谁批捕谁起诉”的工作机制,即一名检察官负责从案件受理后的审查逮捕、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判决审查的全过程。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两大重要职能,长期以来,都是由检察机关内设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行使,其出发点主要是基于职能分离便于分工合作和相互制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捕诉分离”导致实际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办案环节重复、办案效率低下等弊端。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解决矛盾和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检察机关内部也在进行着人员、机构、制度的积极调整,“捕诉一体”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是我们在改革中探索出的一条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新型办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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