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窝鸟引发的公案 ——刑法价值与民众观念的差异

一窝鸟引发的公案

——刑法价值与民众观念的差异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一)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闫啸天、王亚军先后前往郑州、洛阳等地出售。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二)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后被告人闫啸天等人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被媒体倾向性地进行了报道,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同情被告人,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及至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了裁判文书,舆论对法院的质疑稍歇,至少,法律圈内人士大多是认可此案判决的,但是在普通公众的心中疑问仍存:几只鸟与两个年轻人各自十余年的人身自由相比,孰轻孰重?更有人提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也仅仅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在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本案所涉罪名的重刑相比,让人质疑刑事法律的价值序列。

的确,根据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观念,两个年轻人因为几只鸟而失去各自十余年的人身自由,无论这是什么鸟,都显得有失均衡,毕竟在18年前(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这些行为不是犯罪,时间再往前推移,国家还鼓励捕猎这些鸟。但是刑事法律有自身的特点,保护社会共同的价值伦理是刑法的价值之一,因此刑法的价值与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观念相一致,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关系并不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简单,刑法价值与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是有偏差的,这些偏差的形成有客观的原因,如成文法的限制等,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如专业的隔阂、理解的偏差等,下面笔者仅就主观方面的原因阐述一二。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有些犯罪没有被害人

    在刑事立法中,根据个罪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有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所谓自然犯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汉高祖刘邦入咸阳,废除了秦朝的纷繁浩杂法律,只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及盗者抵罪”,获得民众拥戴,约法三章之内容均为自然犯及处罚。

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本案所涉的罪名,武松、李逵打虎在宋朝是为民除害,在当今,就会触犯本案所涉罪名,而构成犯罪,这就是典型的法定犯;可见,由于法定犯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易变性,惩罚自然犯更符合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念,而人们对法定犯的接受程度要相对低些,甚至会持质疑、反对的态度。

虽然法定犯往往没有具体被害人,但依然体现着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整体利益,如文物的保护、环境的保护等等,保持生物多样性以维持生态平衡,关乎人们共同的生活环境,这已是普遍共识,本案所涉的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鉴于当前环境条件的恶劣以及为了遏止对自然资源的失序、过度开采,刑法第六章设置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针对野生动物的上下游犯罪,专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所以,并非是几只鸟价值相当于一个人十余年的人身自由,而是在当前的情形下,刑事立法将这几只鸟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相关资源的秩序置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乃至与个人的健康权等并重。

本案所涉罪名作为法定犯具有一定的时空属性,在当前野生动物的保护现状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在刑法条文未修改之前,将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定罪处刑,无疑是刑事司法的责任。当然,由于法定犯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时代性,如果本案所涉的隼大量繁殖,不再珍贵、濒危时,那么就不应该将非法捕猎该类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了。

二、确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在刑事立法中,依据何种标准确定具体个罪之间的刑罚梯度?无外乎两个标准,一个是该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一个是遏止此类行为所需要的惩罚强度。虽然这两个标准都难以精确、量化,但都有一定的参照。

首先,对于本案所涉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由于其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稀缺性,自然界可能会永远丧失某个物种,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长期存在的,被该罪行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极难恢复,甚至无法恢复。

其次,目前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猖獗,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背后的利益驱动巨大,1997年刑法也是基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现状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本案所涉的隼是什么东西?在黄渤、徐峥、余男主演的电影《无人区》中,故事就是围绕一只隼展开的,盗猎团伙为了抓获一只阿拉泰隼,残忍地杀死了一名警察,而且为了出售这只隼,用尽伎俩,杀死数人。调查显示,在阿拉伯国家,被驯好的猎隼在其国内的价格最高可至17.5万美元。盗猎背后的利益驱动,可见一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法定刑分别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时至2000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现状愈加严峻,沉疴用猛药,所以在2000年12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猎捕隼类10只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刑法所保护的价值序列中具有重要地位。某种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越严重,某种犯罪行为越猖獗,相应的惩罚就越重,这是确定刑罚的标准,这也是刑法的逻辑。然而,必需明确的是,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措施来斩断利益链条,刑法不是万能的,而且刑法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重刑并不必然能够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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