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学习了有关《民法典》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解,授课律师主要从法律角度讲
《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的变化,对于在实际的财产险业务应用中的影响,
并没有做过多的解释。
我根据课程内容整理了这篇笔记,同时根据以往从业的经验,浅谈一下与财产
险中责任险的结合,仅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希望多多批评交流。
本文主要有以下方面:
1. 《民法典》概述
2. 侵权责任编修改情况概述
3. 侵权责任变化与责任保险的关系
4. 侵权责任新亮点及对财险业务的影响
5. 总结
本文有4407字,阅读需要15分钟,大家可以先收藏再看。
1.《民法典》概述
2020年5月28号,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迎来的第一部《民法典》。
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用大家所熟知的话说就是,这部法典涵盖了公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从摇篮到坟墓各阶段的各种权利。
其实我们学习这部法典,也是因为生活中的各方面都会用到,不懂法就不知道边界,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2.侵权责任编修改情况概述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的第七编,共十章,九十五条。
整体结构看,侵权责任编基本沿用《侵权责任法》的章节结构,变动在于将原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和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合为“损害赔偿”一章。
从具体内容看,修改条文30多处,增加条文10多处。
除了对《侵权责任法》原有规定进行修正,吸纳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审判经验外,还增加了自助行为、好意同乘等新规则,并对侵权责任领域出现的社会热点问题如网络侵权、高空抛物等作出回应。
从修改类型来看有以下方面(红字为增加或修改部分):
(1)单纯技术性的修改,不改变法律条文的的规范意义,但是使得法律规定更加准确。
(2)通过些许文字的修改,改变法律条文的规范意义,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或者范围等发生变化。
(3)法律规范意义上的重大修改。
以上是《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修正,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些修正会对财产险中的责任保险有什么影响。
3.侵权责任变化与责任保险的关系
还记得之前核保人培训的时候听总部老师讲课,问到一个问题,责任保险的基础是什么?
这个答案就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编是受害人向侵权人要求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条件。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规则又进行了完善和提升。
由此会强化相关利益主体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催生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
同时也要求我们,作为保险从业者,能够在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的基础上,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也促使保险公司开发更有针对性的产品。
4. 侵权责任新亮点及对财险业务的影响
(1)自甘风险
举个例子,小明自愿报名参加滑雪比赛,比赛过程中和李雷发生率碰撞,销售受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小明起诉,要求判决李雷和滑雪场赔偿3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体育竞赛是激烈的竞技运动,存在潜在人身风险,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赛,签订免责条款自愿承担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驳回诉讼请求。
我们看到,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依据上述法条得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愿参赛情况都适用,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调查发现李雷与小明的碰撞是因为李雷发现雪道有石头,为了躲避石头所以与小明碰撞。
这时,雪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对小明进行赔偿。
同时,经雪场排查发现,石头不是雪场原有的,是小梅故意放置的。
那么,在雪场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小梅进行追偿。
后面的情况适用于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
通过这个例子对法条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自甘风险其实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会对我们财产保险中的体育保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产生影响。
比如具体到公众责任险部分,以往很多存在侵权责任行为可能会被列为免责事由,那么,涉及到此类风险事故时可能会有纠纷,对经营者口碑产生影响。
所以,建议在购买公众责任险的同时,为此类文体活动的参与者配置意外险,同时要注意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很多意外险会除外高风险运动。
(2)侵害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中,对于要求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比看来,《民法典》的物品要求更为宽泛,损失程度不以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为依据,而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扩大了原有的范围。
此条修改主要影响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如果涉及精神损害,同时保险合同中并未除外此类赔偿,会存在风险敞口,更考验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人员。
同时需要补充的一点,在人格权编部分第九百九十六条,对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除请求违约责任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部分的违约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会影响到合同履约保证险等险种。
(3)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可以看到,以上两条内容均是对用工侵权的规范。
第1191条主要针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者三方的关系,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这部分是新增内容。对应于雇主责任险,如果侵权责任获得赔偿以后,追偿权会进行转移。
[if !supportLists]第1192条,[endif]这里主要关系是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他人的侵权,以及如果存在第三方侵权人的追偿。
那么,这里涉及到的险种主要是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同样在赔偿后也可以获得追偿权的转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这条应该比较好理解,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导致他人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要注意一点,如果涉及侵权的,同时存在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时,先由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再追偿。
这里会涉及的是公众责任险以及一些场所责任险如展会责任等等。
(4)第三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与校方责任保险
在侵权责任篇第1199条至1201条都是针对教育机构的责任,上述这一条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和增加。涉及险种为校方责任险、教育培训机构责任险。
(5)产品责任
第1102条至1207条均为产品责任的内容,这里着重说一下第1206条的内容。
在原有《侵权责任法》中仅要求销售者采取警示、召回等补充措施,此次新增加了停止销售。同时对于未及时补救而扩大的损失,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一系列的召回费用。
我们知道,目前国内市场基本上没有单独承保产品召回保险的,而在产品责任险的承保中,很多公司对于召回部分的责任都是不允许扩展或者附加的。
那么对于新增的停止销售的要求,因为不属于企财险风险保障范围,不能够通过营业中断险来转移。这部分责任是否能够通过保险公司进行扩展,或者企业如何转移这部分风险,也是我们需要讨论和研究的。
当然,在产品责任这一章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第1204条,还会涉及到运输者、仓储这等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又会联系到货运险等。
(6)医疗损害责任
涉及第1218条至1223条的内容,这里主要说一下第1223条。
我们看到标红的地方是比《侵权责任法》多出来的部分,也就是说对于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扩展,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
在药品生产的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证的持有人不一定是生产者,有可能是持有人委托或者授权别的企业进行生产。
所以,以前可能更多的是直接由生产者购买产品责任险,或者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险等等,但未来药品上市许可证的持有人也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去转移风险。
(7)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涉及第1229条至1235条的内容,其中第1234条修改较多,第1235条为新增内容。主要影响的保险为环境责任险。
(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主要涉及第1245条和第1246条,其中重点说一下第1246条。
红字部分是新增的,但是我们主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故意”仅是“可以减轻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应对实践中恶意挑衅动物引发的侵权问题。
由此可见,动物饲养人依然会有责任侵权风险,其实每位饲养人都应该配备宠物责任险来转移。
(9)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之不动产倒塌、塌陷损害责任
这条会涉及到多个主体,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除了承担质量缺陷责任,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建筑物等不存在建设缺陷,但能够证明缺陷由其他责任人所致,例如能够证明是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供应单位造成建筑缺陷的,则也应先赔偿,在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不是建设缺陷导致的问题,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19年10月10日发生的无锡高架桥垮塌事件,就是因为短时间高架桥上行驶了超重货车,导致超过高架桥承重所以垮塌。简单来看,这属于第三人责任,应由超重承运公司来承担。
那么上述的法条,可能会涉及到查勘设计职业责任险、监理职业责任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项目运营期的保险、物业责任险等等。
(10)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之高空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这一条涉及高空抛物的内容,这里首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对与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尽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对于调查手段进行了明确。
同时,对于依然难以找到侵权人的,还需由使用人进行补偿,注意这里是补偿不是赔偿,因为查明侵权人后可以追偿。
对于物业如果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物业责任险中附加高空抛物保险公司一般都非常谨慎。可能在未来随着司法手段的介入,高空抛物这一附加险也会成为常规责任。
总结,以上是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部分对财产保险主要是责任险的影响的笔记整理。
其实《民法典》对保险的影响远不止如此,在财产险中还会涉及很多,比如合同编中会涉及到责任险、货运险、工程险、信用保证保险等等相关内容。
人身险中,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会涉及到婚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配偶的权利等等很多方面,这里又会用到寿险、年金险,甚至于保险金信托等方式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这些都与保险息息相关,更加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了解《民法典》不仅能够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服务,也能够让我们自己过更有把握的人生。
本文根据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赵庆雨律师的课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