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论》读书笔记(三十九)
2022年9月19日
2,归纳原则是接受总则,它的大纲与细节
作者借用海关验货以及图书馆对此问题进行解释。
3,化所与为事实
用接受方式A、B、C……去接受所与呈现于官能的x、y、z……。
接受方式是得自所与的抽象的意念。
接受即为判断,有对与错(在此不论),注重结果。
对的判断的结果,就是所与所呈现的x、y、z……化为atn+1、btn+1、ctn+1……是事实。错误的判断根本就不表示事实。
官能区中的x、y、z……经过接受,成为官觉中的atn+1、btn+1、ctn+1……既成为了客观的事实。
4,“觉”或以得自所与还治所与
应该注重的情形是,谈到“觉”就有以得自所与还治所与的情形,以意念去接受所与才有觉。有觉不必有知,知识不仅是引用一意念而已,并且是引用一意念图案或一意念结构于所与,意念图案或结构是四通八达的,知识也是。
六 秩序问题
A:休谟问题中的秩序
1,重提秩序问题
将来不会推翻以往,但何谓以往?这就牵扯到秩序问题。
秩序不至于重复,不能被推翻,所以秩序不是历史,不是特殊的事体。
休谟所谈秩序不是自然律的秩序,也不是A—B,C—D……等等的秩序。
2,化所与为事实这一可能的最低限度的秩序
对休谟的问题中的秩序可作如此解释,这个秩序是化所与为事实这一可能的最低限度的秩序,叫它为能觉的秩序或事实的秩序。
能觉的秩序是所与顺着时间栽在空间而来,有关系,有性质……等等。这一秩序决不至于推翻,除非时间打住。
休谟的问题在我们是可以得到答案的,就是能担保将来不会推翻以往。
3,能觉的秩序一方面是我们的底
若说康德的先天形式完全是我们的底,有两方面的问题:
①闭门造车而出门不合车辙的问题
在讨论逻辑命题之时已经说过,因为是完全消极的,所与才能先天。
②接受所与是以不变治变
我们是具体的,老是在变,跟随我们变而变的形式不足以治变,完全属于“心”的形式或可解决此问题。
总之,有积极性的意念或接受方式不能是完全属于我们的,能觉的秩序也不能只是我们的秩序。
4,它虽不只是我们的秩序,然而它是我们的秩序
我们可担保能觉的秩序的维持。
意念无所谓变与不变的,可取舍,进而影响的A—B,C—D……等等的秩序,但不是推翻,也就是说能觉的秩序可为我们所改变,而不是为将来所推翻。
B:所与的秩序
1,所与本来是有秩序的
所与有秩序和所与有什么样的秩序是两回事。若所与不接受我们的接受方式,意念的图案或依然如故,秩序不见得维持。从知识论着想,我们只需承认所与是有秩序的,就可以担保意念上的秩序的维持。
2,所与的能觉的秩序一定会有
所与的秩序就是能觉的秩序。
所与不会有违背逻辑的呈现,也绝不会有违背归纳原则的呈现。
新经验增加我们的意念与应付能力,对付所与总有办法。也就是说,所与总有可以接受的秩序,即能觉的秩序。
3,将来不会推翻以往
以往的所与所有的秩序是如何的秩序,此为问题所在。
若是历史的或特殊的事实,不会推翻,也不会复现。
若是自然律的秩序,也根本不能推翻。
若是A—B,C—D……等等的秩序(如牛有四足),可被将来的所与推翻(这种推翻只表示我们错了而已)。
4,所与如何的来,我们如何的接受
能觉的秩序不会被推翻,可引用意念于所与(或可对意念有所取舍)。
在知识经验中所与如何来,我们就如何受。
接受了所与,就是化所与为事实。
C:意念的结构与事实的秩序
1,事实有意念方面的秩序
在对的时候引用意念于所与,就是接受所与,就是化所与为事实。
事实一方面是所与,一方面是意念,所以它有意念的结构,这也是一种秩序。
只需注意的一点,就是只要意念有结构,事实总是有秩序的。
若事实是“自然齐一”的自然,则“齐一”就是秩序,事实本来是有秩序的。
2,事实没有矛盾
事实既有意念的结构,当然是没有“矛盾”的。
事实不是命题,不能引用“矛盾”于事实上。另外,在此处所谓的矛盾与逻辑上所谓矛盾毫不相干,字同而异义。
3,事实的积极的秩序
事实有意念的所有的积极的秩序。
事实的秩序不是凭空的,根据所与之所呈现。
特殊的事实表示普遍的理(所与的共相的关联或固然的理)。
事实的相继发生就是所与源源而来,知识者继续接受。
事实不仅是然,而且有所以然(知识所注重的秩序)。
4,本书的一段落
引用一意念于所与和引用一套意念的结构于所与分别很大(后者即为有系统的知识)。
官能无错误,官觉有错误,意念引用的不错的时候,结果就是发现事实,事实是知识直接的对象。
第九章 自然
一 呈现与本然的现实
A:呈现的观
1,所与和呈现
所与是官觉类的呈现。
呈现是官觉者的呈现。
Snm : n类的m官觉者
Snm+1 :n类的m+1官觉者
OSnm n :相对于n类的所与
OSnm nm :所与所呈现于n类m官觉者的呈现
OSnm+1 nm :所与所呈现于n类m+1官觉者的呈现
图示:Snm OSnm n △ OSnm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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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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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m+1 △ OSnm+1 nm
£:表示所与 △呈现
OSnm+1 nm不但是相对于n类的,而且是相对于m+1官觉者的。
2,呈现总是相对的
呈现是相对于官觉者的,所以是有观的。
所以,OSnm nm 是相对于n类的m官觉者的。
OSnm+1 nm则是相对于n类的m+1官觉者的。
不同的官觉者有不同的观,同一官觉者在不同的时候,不同的地点也有不同的特殊的观。
即同类中不同的官觉者有不同的特殊的观。
3,呈现虽特殊,然而不必就是私的
一官觉者的呈现有公私的分别,呈现虽特殊,然而不一定因此就是私的。私的呈现称为主观的呈现,公的呈现叫做客观的呈现。呈现虽特殊,然而可以客观。
4,呈现有观
呈现由主观客观的分别。
说呈现有观就是说呈现是相对的。
B:所与的观
1,不同官觉类的所与
用Sn和Sm表示两个不同的官觉类。
Onm表示个体。
OSnnm表示相对于Sn类的所与。
OSnnm表示相对于Sm类的所与。
仍可用同样的方式表示所与个体的分别
Sn OSnm n R OSn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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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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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 £ OSmnm O表示个体,£表示所与
2,所与的类观
OSnnm OSnnm分别表示相对于Sn和Sm官觉类的所与,是相对的,有观的。
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类观的呈现,是公于一官觉类的任何正常官觉者的呈现。
不同的官觉者,彼此的所与当然不同,也就是说Sn和Sm是不同的官觉类,OSnnm OSnnm当然是不同的所与。
3,所与只有一层的相对
呈现有两层的相对:①相对于单个的官觉者,此层中呈现可以是主观的。②相对于官觉者所属的类。
但所与只有后一层的相对,Sn和Sm的所与没有共同的地方,都是客观的。如人不能见牛之所见,牛也不能见人之所见。
不同的所与的共同点与所与之为不同的呈现的共同点不一样,在此,我们只需注重所与的相对与呈现的相对不一样,呈现有两层,所与只有一层。
4,所与的相对性是普遍的
呈现有主观客观的分别:是主观的,是有官觉者的个体观的,是特殊的。
是客观的,是有官觉者的类观的,是普遍的。
特殊(相对于官觉者这一个体)
普遍(相对于官觉者所属的类)
所与是后一方面的相对,是普遍的,是相对于类型的。
也就是说所与的相对性是普遍的,这相对性本身就表现一自然律。
C:本然的现实
1,无观的个体
Onm表示n类中的个体,无观的个体,是本然的现实。
本书所论呈现和所与都是有观的。
本然的现实与呈现或所与明显有不同的地方。
无观的现实可以谈,如电子、原子等,虽不能觉,然而可以知。
2,本然世界有共相的关联
本然世界有殊相的生灭,也有共相的关联。
现实的历程中,虽不会没有官觉者产生,然而不必在任何阶段上都有官觉者。
3,本然世界即“黑”也不是一团糟
假设在一种现实的状态而又没有官觉者夹杂其间,我们能感觉到“夜”或“黑”。在此假设下,本然世界无“明”。
但“夜”或“黑”与一团糟是两件事。
若本然世界本就无条理,则无明起。
若“明”不是明条理,而是创作条理,此时本然世界可以无条理。
但条理是本然的现实本来就有的,所以本然的现实也许可以“黑”,然而有条理绝不至于一团糟。
4,本然的个体虽不可觉,然而可知
Onm表示n类中的m个体,无观的或不相对于任何官觉者的。
若有官觉者去觉它,就不是或不只是本然的现实,而是呈现或所与,就是有观了。
对于Onm不能官觉(直接的接触),可有间接的接触,根据在本然的现实本身,这就是本然的现实的条理。
从知识或官觉着想,Onm这一个体虽不能觉,而Onm所现实的理可以知。
问题在于,如何由普遍的理以求间接的达于Onm。
D:呈现与本然的现实
1,呈现虽不就是所呈的本然,然而它本身仍是一本然的现实
OSnmnm是呈现,有观,是相对于 n类官觉者的与相对于m类官觉者的,是实在的,是本然世界的项目,也就是说它是本然的现实。Onm是无观的。
呈现OSnmnm不就是所呈现的本然Onm然而它自己就是一本然的现实。
2,普遍的相对性的表示
客观的呈现和主观的呈现都是实在的,后者只是不客观而已。
客观的呈现是实在的,所与当然也是实在的。
前说所与的相对性是普遍的,这一所与的相对性既是普遍的,
有些懒了
二:本然与自然
A:官觉类的共同世界
1,不同的所与的共同的来源
本段所注重的是各类官觉者的共同世界。
真正的普遍的,是超过官觉类的。
所需要的共同的刺激的来源,不是无观的本然的现实的个体。
读得慢,但读懂了,犹如豁然开朗,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