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媒体艺术考(11)技术下的数字

撰写于2021.9.6 / 第一次修改:

#数字媒体艺术考# 第十一个问题

数字首先是一种技术形态,根据马克思主义技术观,技术与科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技术在形成之初是主观的(孟庆伟,科学技术哲学:147,2006),他与科学的客观性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技术形成了技能、经验之类的不再是主观主导的因素,但技术的非客观性仍然是他存在的核心表现。

技术是人类用于调和自身与自然矛盾的一种手段,这一调和的出发点,就是赋能。是有赋能的需求,才有了在技术向的诉求产生,进而形成了技术生态。他并不打算客观地寻找问题的根源,抑或说在技术语境下,问题本来可能就没有根源,问题的解决只需要停留在更偏主观的审定上,所以也可以说技术是功利的,这不是贬义词。

带有功利性的数字技术自诞生之初,就是用来帮助人们解决问题的,至于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以及是否在解决问题之后,形成了实际空间占用,这一点值得细说。

数字技术解决的是放大与延伸的问题,容量的放大,传播的延伸是数字技术产生的溯源点,一切围绕到这个点上来,有助于帮我们寻找数字成本与价值的本质讨论。

那么在放大与延伸过程中,会不会出现病变化的占位,会,实际上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这一占位带来的病变过程与结果,那么是用另一个技术来消除病变,还是回到数字赋能之初,寻找问题解决的过程与结果审辨,从而控制数字技术的投入用量,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当然,这个需要技术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方面的。从用药上来讲,先不说副作用,解决了问题最多再巩固,就必须停药了,那么什么情况下决定达到了停药的条件,是自身用药具有自限量,还是靠外在指标的测量,这个都是有着科学的依据的,然而,可惜的是在目前数字技术用量上,还是略显粗放了一些。

所以,当前面对数字赋能之后所出现的问题,是头痛医头的表象处理,还是没有探明数字自身的副作用控制,如果带着这样的视角去思考问题,那将又会形成一套系统性的研究集合,既是需要临床才能弄清楚的事情,自然不是两年内可以形成标准答案的,需要时间。

但至少可以明确的是,我们需要承认数字技术的存在与作用具有明确的主观性,这一点可以打开更务实的进一步探析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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