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自杀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最近接到一起法律咨询,大概情况是一名高校学生,因为屡次考试不及格,无法面对无法毕业的压力,自杀身亡。家属悲痛之余,认为学校存在过错,咨询能否追究学校法律责任。

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逝去,着实让人惋惜。那么该大学生所在学校对该起自杀事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遭侵权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本文大学生临近毕业,属于成年人,显然不能适用上述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追究学校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在该起自杀事件中存在过错。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无疑,作为教育机构,学校有为受教育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如学校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管理制度混乱或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与该自杀事件存在因果关系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第17条规定:“……学校要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

本文大学生系屡次考试不及格担心无法毕业自杀,事发前学校是否设立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是否对在校大学生可能发生的心理问题予以重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解决措施,都是考量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当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无法对学生心理状态作出准确预估,也不具备进行24小时监控能力,且自杀的预防为世界性难题,非学校能独立承担。并且,本文学校系高等教育机构,面对的受教育群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同于高中阶段以下受教育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受教育者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有别于高中阶段以下教育机构,不能要求过苛,否则只会加重学校的管理成本,加重全社会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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