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节活动度重新鉴定掉级风险的思考!

关节活动度重新鉴定掉级风险的思考!

今天听律所的饶律师告知当事人,您这个案件保险公司已申请重新鉴定,存有掉级风险,特告知声!

思考一:提前单方面做伤残鉴定意义何在?

答复到:为和解提供参考价值。很多交通事故类案件,大部分都在保险理赔这个环节上就解决了。假设下:受害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这个伤残是有水分的,或者说就本案提及到的关节活动度部分进行的鉴定,存有掉级的风险。在伤残十级的基础上,比如计算出来的赔偿款为十五万元。(备注:如果没有评上残的话,赔偿款最多不会超过五万元)。这个时候与保险公司理赔员进行协商,最后以十万元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双赢,一是表面上理赔员帮保险公司争取到了五万的利益,说不定还可以要求受害方给面旌旗呢,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也是从中受益的。受害方表面上是让利了,然实际上也是获利了。要知道如果后期真的掉级的话,拿个五万块也是相当的吃力。还有就是自己单方面做的鉴定,有无水分自己是最清楚的。

思考二:就本案关节度要求重新鉴定,能否不配合呢?

答复到:就鉴定程序这一块而言,单方面作出的鉴定对方是可以的不认的,如果不配合的话,最后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关于这一点我是知道的。

思考三:就关节活动度申请重新鉴定,这本身就有掉级的风险。因为关节活动度势必随着时间的推移关节活动度肯定是会越来越好的,作为受害方肯定是不愿意再次重新鉴定的。

答复到:做伤残鉴定的时间节点就是等伤情稳定后方可做的。因为伤残赔付金也是赔偿以后二十的。退一步讲,如果申请重新鉴定没有伤残的话,那就是说你的伤情已经恢复了,不会对以后造成影响的,那就没必要赔付残疾赔偿了。这也证明了受害方单方面作出的伤残鉴定时间是在伤情还没有稳定的基础上作出的。

我的观点:针对这一点我持保留意见,按照上面的逻辑就是,如果前一次评上伤残了,后一次没有评上的话,那就说明第一次做伤残鉴定的时间点伤情还没有稳定的。反驳理由有二:其一、本案具有特殊性,本案做的伤残鉴定部位为关节活动度。依常理可知,关节活动度势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好转。这里我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假设受害方自损害发生时一年内做鉴定为十级;第十年重新做鉴定也是可以的鉴定为十级;第十九年做鉴定评不了残的话。如果按照上面逻辑推理的话,第十年做出的鉴定也是在伤情没有问题的基础上做出来的,这显然不合常理;其二,既然鉴定机构接受了受害者的委托,并为之做鉴定,这就说明了当时当事人的伤情是已经稳定的。现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作出的鉴定有问题,那么代理人认为就本案而言,没有再做鉴定的必要性。从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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