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年轻的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对于婚姻没有把握,不放心,想通过签订忠诚协议对另一方有所约束,或者试图通过这个忠诚协议保障自己万一发生感情破裂的时候,在离婚的时候经济上不受损失,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

【案例简介】

徐某某经人介绍与易某某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在2010年结婚,2012年生有一女,有了女儿后,徐某某全心照顾女儿,也常因家庭、孩子的事双方意见不一致发生争吵,渐渐地易某某也经常夜不归宿。徐某某后来发现易某某在外有第三者。

2017年5月份,徐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易某某离婚,女儿归其抚养,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财产归徐某某所有,要求易某某依照约定赔偿徐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某和易某某于2012年10月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易某某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她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易某某是过错方,徐某某有权请求易某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

因此法院判决准许徐某某与易某某离婚;女儿由徐某某抚养,易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到孩子年满18周岁时为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一辆小轿车归徐某某所有;易某某给付徐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分析】

在《婚姻法》第4条里面有一个倡导性规定,就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互相忠实还只是一项道德义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生效。

因此判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需要考虑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他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忠诚协议是无效 的。                                                                                                                                   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就约定,如果一方有外遇了,与人通奸的,因为这个而引起离婚,过错方就必须放弃对子女的监护权,不能跟子女来往。像这样的约定他明显的就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法律上规定离婚以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改变,离婚以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做这样的约定肯定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是不利于保护离婚以后的子女的利益的,不利于子女将来的健康成长,会损害到子女的利益,侵犯了另一方的在父母子女关系法上的权利,所以说它违反了强制性的规定,如果约定这些内容就是无效的,得不到法院支持。

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里约定一方有外遇的、通奸的,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甚至是给无过错方给予多少的补偿,这个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是这个协议内容有效的。这样的违约金、违约责任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那可以认为是有效的。比如上述案例的夫妻约定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易某某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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