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一)两阶层体系理解


两阶层.PNG

(二)两阶层体系的顺序:客观主义
(三)两阶层体系的运用:犯罪概念的阶层化
(四)两阶层体系的比较:四要件体系

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刑法学的主要 任务有两个:
1.如何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也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如何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三段论.PNG

(一)解释大前提

解释的对象是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要素分为以下种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罪犯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罪犯成立的要素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中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中的“因被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从反面否定了行贿罪的成立
(目前公认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这一个例子)
处罚阻却事由和注意规定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6.整体的评价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三)正确推到

1.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2.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
想象竞合犯便是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的结果。这种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的思维是定罪的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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