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嘉兴一中的学生自管会制度(一)

自管会不是嘉兴一中学生的创造,但嘉兴一中的学生绝不屑于对他校成功的范例做一些单纯的模仿;他们自创了富有本校特色的制度和规章,从而使它最终成为了一场闹剧,以及,不高明的笑剧。

1.脆弱的合&法&性基础

学生自管会全名为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本意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活动的组织,旨在满足校内学生开展自我服务、接受自我管理、组织自我活动的需求。学生自管会早已在众多高校及部分中学存在,并时常被冠以不同的名称或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在部分高校中,自管会与学生会同源类构而在部分学校中原有的学生会充当了部分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当然,也不乏众多高校,兼纳了学生会和自管会的双重机构且未对机构职能作出划分,造成了事实上的机构冗余从而成为自管会设置的失败案例。在深圳某中学(恕我不点名学校名称)设置有名为“校代会”的相关机构,直接选拔班级学生代表作为校内议事会代表并以定期召开圆桌会议的形式决定校内相关事务,从而使之兼具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职责,在本质上是趋同于自管会性质的组织。

可以说,自管会的全部生命在于“自我”,作为学生自治机构而存在学生自管会的全部职权和职权的全部效力在于学生的自我权力的自愿性让渡。考虑到自管会是非社会强排除性的社会建构的组织,其职权的获取和行使则需要依附于更为明显和更为严苛的表示性自愿原则[i]。在《政府论》中洛克写道:“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ii]在自管会中,学生以让渡权力为前提接受自管会的管理、服务乃至保护,而这一过程的实现不能远离来自学生的表示性的自愿意愿。在理想状态下,自管会建立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表示性自愿原则不能兼容于多数决原则,也不能完全依从于多数民主模式。即即使校内绝大部分学生都以投票表决的形式批准了自管会的成立,自管会的管辖仍然不能涉及到投票表决不同意的学生,而对于投票反对的学生,应当视为其不接受自管会的管理、服务乃至保护而不能以强力使之屈服。对于剩下的投票支持自管会成立的学生,自管会也只能行使其获批的列举的职权。其职权的扩张依旧要严格遵循表示性同意原则,即征求成员的纯粹同意。以上可以概括为自管会建立的最初的两条原则(我们将其称为理想性原则):①自管会只管辖同意自管会建立的学生。②自管会管辖学生只执行被全体被管辖者一致同意的法律(或称规章),而对于不同意法律者,依照上条等视为不同意自管会建立者,使之不接受自管会管辖。

应当承认的是,依据个体表示性同意原则建立的理想型自管会难以在实践中真正实现,而且也部分违背了自管会在创立过程中被普遍寄予的期望,难以发挥人们想象中的功能。为此,我们借助卢梭的主权者概念对此加以调和和修正。我们赋予全体学生以为了公共利益抵消并制约部分学生不同意意愿的权力并使该类的制约维持在自管会运行的全部时刻。以此,自管会将尊崇多数决原则并形成可以执行的民主模式(依形式的不同或形成多数民主模式或形成共识民主模式)。以此我们有以下原则(称为可执行性原则):①自管会依据全体学生意愿管辖全体学生。②自管会执行为全体学生所同意的法律并对法律的违逆者执行强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可执行性自管会原则中,我们依旧强调来自全体学生的表示性自愿原则,自管会的成立及相关法律(或称章程)的批准应当交由全体学生票决,或至少交由以合理方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票决。依据政治实践中的惯例,自管会的成立及本源性的法律(或称规章)的表决应当要求完全多数[iii],一般性的法律的批准则应要求简单多数[iv];如果自管会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考虑选举学生代表,则必须考虑代表的比例性问题;应当使自管会部分(乃至完全)脱离于原有校内行政性机构的管辖从而维护其自主性。

以下是上述讨论中最重要的内容和最直接的结论:自管会以“自我”为生命,且必须遵循学生的表示性同意原则。只有学生的表示性同意才赋予自管会以合法性的基础[v]

让我们把视线转回嘉兴一中的学生自管会吧,我们已经抛下它太久了。

嘉兴一中的自管会制度肇始于2018学年第一学期(2018.9-2019.2,时2020届处高二上),部分校领导和相关学生在11月的构思和12月的尝试使它咬伤了全体学生懦弱的脐带。相关组织创始者整个11月都在帮学生们艰难地分娩,最终在12月的学生大会上宣布了它的出生。它出生时没有发出稚嫩的婴儿应有的响亮啼哭或因此博得众人的掌声,却间带了许多使人失望的狂热和嘈杂。它一出生就有着和缚住全体学生嘴巴并沾满了唾液的布条相仿的气味,并沾染了被专制和谎言谋杀的学生议事权所特有的血污。

在2018.12的学生大会上,校长助理揭开了自管会襁褓上的碎布,使人们第一次窥见了这位婴儿的面容。事实上,自管会的行将出生在校内早有传言,校长助理和部分学生在此前数日里怀胎十月、大腹便便的样子不免引人侧目。在2018.12的学生大会前夕,他们终于分娩,他们产出了帮助自管会顺利建立的阳谋,而全体学生则被迫产出了自管会的实体和束缚自己的锁链。在2018.12的学生大会上,校长助理说:“接下来(拖音)我们将迎来一项的制度,”他揭开了阻挡自管会与人们相见的最后一块破布,“这项制度将率先在我们年级试点,并在之后推广到其他年级。”他继续说。人们早已猜想新生的婴儿不甚美观却没想到是这么的难看,他的五官拧成一团头发也掉得只剩下三根。之后便是鼓掌,庆祝丑陋婴儿的诞生。没有表决,没有同意,只有掌声。连公开的讨论也舍去了,只有掌声。“据说在它出生的时候催生婆呕吐了三天,饿到昏厥。”有人小声说,“它被抱走之后产房被人用消毒水喷了三遍。”有人继续说。对于来自个人的污蔑,全体学生、那个名叫自管会的婴儿应当服务的对象、自己把自己的同意性原则抛弃了反而为自己权利的丧失而喝彩的群体,当然,只回报以掌声

让我们不妨再多看一眼这位丑陋的婴儿。这位婴儿有着“自管会”这一光荣而正直的名字可它以事实反驳了它的名字。它的出生既不合法而它未来的品行也无从证实它具有高尚的美德。考究我们在前文中已经提及的可执行性原则:①自管会依据全体学生意愿管辖全体学生。嘉兴一中的自管会行将忠实的履行这一原则的内容,虽然只是后半部分。它的建立既没有来自全体学生的票决也便无从征得全体学生的表示性同意,连公开的讨论也并未存在过,唯一存在的是秘密的商议。如果部分人士臆想所谓的掌声也可以代表一种表示性的同意的话,那么我只能认为这篇对于嘉兴一中自管会制度的论文将博得比当时宣布自管会出生时它享有过的热烈的掌声;如果有人认为默认也是一种表示性同意的话,监狱里的众多强奸犯将对此欢呼。考究第二条准则: ②自管会执行为全体学生所同意的法律并对法律的违逆者执行强力。嘉兴一中的自管会对此的履行程度和第一条别无二致,在嘉兴一中的自管会域内规章的确立是依靠不定期的秘密会议和不按照合理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乃至部分行政官的个人意志完成的,征得全体学生的同意,这是它从来没有做过的。

嘉兴一中的自管会只是校内的行&政&性职员伙同部分有管理他人的欲望的学生用沉默和密谋催生的畸形产物,它丝毫不具备自管会应当具有的一切特质除非是权&力&结构或是官&僚体制,却依旧恬不知耻地撺掇了自主管理委员会的名号。自我&管理是它管理他人的借口,而自我服务和自我活动是它从未生发的念头。它的出生证明和有罪判决由同一只笔写就,而它一出生就为校内的行%政%性机构所奴役并被扼住了咽喉。


[i] 即只有明确表示同意才可视为同意。

[ii][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商务出版社,1987版,p53

[iii] 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在部分场合中也视规定成为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

[iv]过半多数。

[v] 合法性是政治权威所依赖的基础。哈贝马斯就此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价值被认可的价值。”引文出[德]于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8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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