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私募基金LPA核心要点与条款(下)

上次说了合伙制私募基金LPA起草与审阅的核心要点,现在初步总结下核心条款,以供起草、审核、谈判者参考。:


二、LPA核心条款

(一)运营成本与管理费条款

运营成本和管理费都属于基金运营产生的总成本,因此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打包式,即管理费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所有运营成本均包含在管理费中。这种做法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国内部分私募基金采取此种方式,但一旦发生预计之外的费用,则普通合伙人的报酬难以保障。

另一种则是运营成本和管理费分开计算,即运营成本不包含在管理费中。这种做法为国际所通行,普通合伙人的报酬也得以保障。在这种做法下,管理费有三种收取方式:1按照基金实缴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2按照实际投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3投资期内按照基金实缴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退出期内按照实际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二)投资经营范围条款

常规的LPA中约定基金的投资或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服务等。若基金的设立目的有较明显的投资偏好,可以限制在一定的投资范围内,但出于业务灵活性角度并不建议如此,可以列出基金不得投资的范围。

此外,单个项目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单个项目占整体投资的比例,如果基金各当事方需要明确,亦应当在LPA中一并予以约定。

(三)利润分配条款

最常见、最基础的利润分配条款约定,普通合伙人对收益收取一定比例(通常为20%上下)的收益提成后,其余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基于资金成本即内部回报率(IRR)的考虑,部分基金LPA的利润分配条款还会约定投资收益率不超过IRR时,不进行利润分配;收益率超过IRR时,超过IRR部分由普通合伙人从超过部分收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提成,剩余部门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条款为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条款,而国内部分投资机构为了吸引投资人,在收益提成的收取问题上对投资人的利益做出了一定让步,特别是投资于不止一个项目的基金,主要体现为“回拨机制”和“优先回收投资”两种方式:

1. 回拨机制:有点类似“亏损准备金”,或公司财务账目上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盈余公积,该机制通常约定,以基金名义开立专门账户,在盈利项目上收益由普通合伙人留存一定比例至该账户,在发生项目亏损、无法完全收回投资本金(或投资回报率低于IRR)的情况下,将该账户的资金用于弥补全体合伙人的投资本金亏损,直至收回全体合伙人投资本金,剩余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

2. 优先回收投资:即盈利项目上所获得的收益,优先用于回收基金下的全部投资(部分LPA还约定在收回投资的基础上年化投资回报率满足IRR)后,普通合伙人方从剩余投资收益中按约定比例收取利益提成。

(四)投资决策机制条款

基金通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组成,人数建议为奇数,不直接执行合伙事务,但对投资项目有决策权。出于精简机构起见,基金的立项、运作、退出等基金管理的重大事务亦由该委员会承担,而投资者数量多、投资重大复杂项目的基金可另设立项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

(五)合伙人入伙、退伙及份额转让条款

鉴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范围的封闭性,常规的LPA通常约定新合伙人的入伙、老合伙人的退伙和份额转让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遵循《合伙企业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此外,部分LPA约定了合伙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退出,否则承担相关责任的条款。

(六)僵局解决机制

通常用于双GP基金在双GP就合伙企业事务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僵局的处理方式,亦称“意见协调机制”。常见的条款约定为:若发生意见不一致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作达到一定时限后,其中一方可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就合伙企业权益结构的调整(即转让份额)开展协商;若依然无法达成一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作达到一定时限后,则合伙企业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


三、结语

以上为一份合伙制私募基金LPA核心要点与条款的基础性总结,只能算是打了个框架,日后还将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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