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逃逸引发次生交通事故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前车逃逸引发次生交通事故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发生在较大城市的一起次生交通事故,经侦控机关审查后诉至人民法院,针对二次事故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汇总如下法律争点:

  第一个问题是行为人的主观要件:

  李某某的行为虽然出现二次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李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确实属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突发原因,李某某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不能成为刑事犯罪责任的根据:

依据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在法律上具备“违章行为”、“违章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驾驶员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三项条件。

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与刑事司法判断,着眼点不同的,行政判断立足于宏观,刑事司法判断立足于微观,刑事司法判断标准重点考虑在特定的交通事故犯罪中,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出发点和着眼点的差异导致判断标准和判断后果的差异。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只考虑“路权”“速度”“措施”“车况”等因素,本案责任认定既未考察李某某的主观因素,也未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交通行政责任认定不能取代刑事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犯罪构成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鉴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项干问题的解释》将事故责任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重要依据,通过限制事故责任,缩小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范围和刑罚打击面,过于严历的刑事制裁给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刑事司法资源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第三个问题是前车逃逸的法定责任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某肇事逃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全责,一个事故不能出现两个过失全责。

第四个问题是二次事故的原因分析:

黄某某逃逸的行为是造成路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犯罪,没有证据证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某隔夜酒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隔夜酒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罪状分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是结果”,中间关联词是“因而”,表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使存在李某某隔夜酒的违章行为,也存在发生了伤亡的后果,但从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因判断,李某某的违章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也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24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前车黄某某撞人致重伤后驾车逃逸,致使崔守恒倒在机动车路心,这一突发情况,对于李某某而言是无法预见的意外。

事实上根据人的体质差异,头天饮酒第二天驾车属于十分平常的,隔夜酒往往不会影响司机的正常驾驶,李某某属于正常驾驶,如果前车肇事后及时救人,根本不可能发生二次事故,正因为前车未能救人,才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这是全案的直接原因,先有逃避致伤者遗弃的行为,之后才引发二次事实,根据因果关系时间先后的规律,李某某的行为不是导致行人伤亡的原因,李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五个问题是如果认定李某某构成犯罪,可否免除或从缓处罚:

次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救助,符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通过庭审,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不大,有积极赔偿的行为,虽然李某某家庭也很困难,为弥补过错尽最大努力,承诺愿意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不能因为赔偿未达成一致就必然判实刑,本案李某某在保险范围外尽力赔偿,从法律规定的量刑规范看,如果积极赔偿,虽未取得谅解,也应当从轻从缓,李某某的情况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李某某是家庭唯一劳动力,靠开出租车为生,如果判实刑,势必影响家庭老人及其家人的生存,请法庭考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适用拘役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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