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读」:《法治的细节》

法律是对人道德最低的要求。
人是有局限性的。
——罗翔

《法治的细节》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的一本法学随笔,几个月前刚刚出版。

罗翔

罗翔教授是这两年全网最火的法律教师,那句“法外狂徒张三”,是他讲课举例的标准语句,他善于使用诙谐幽默的段子来普及法条的精神要义,这也正是他火爆全网的核心原因。

读完此书,给我最深刻的印象,就是题头的两句话。

一、全书梗概

全书共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法律与道德、法理的思辨、正义的实现、性刑法、读经典和对话。

前4个部分主要是结合当下和过去一些典型的社会案例来提炼作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思考,第5部分主要是作者对几篇法学哲学名著的读后感,第6部分是作者参加《十三邀》访谈节目的一些对话。

对于前面4部分,内容很好理解,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案例分析时。通过作者的分析能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他只能是一个平衡的艺术,是在诸多坏的选项当中选择一个不太坏的选项的平衡术。

第5部分分别讲了如下几本法学哲学名著:《自由·平等·博爱》、柏拉图的《申辩篇》、《会饮篇》。这部分内容涉及古代希腊哲学,很多思想萌生于古老朴素的文字,如果没有老师的讲解,恐怕很难有人看的下去。即便是罗翔写了如此多的读后感,看起来仍然费劲。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困境暴露无遗。

第6部分就是一些访谈节目的讲话,语言表达比较随意,当然所传达的思想也不可能具备完整的体系,许多观点都是前面五部分所出现过的。

二、对法律的感受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是近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这个深入人心,实际上是相对的,相对于30年前的中国。

在此之前,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手中的工具,用来惩治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进而警醒潜在的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九十年代以来,法治在国家层面得到了重视,从立法、执法、普法等各个角度进行了持续的升级努力。虽然这个过程磕磕绊绊,但走到今天回望过去,才发现我们的进步居然如此巨大。

我记得小的时候,在农村家里经常发生夫妻不和、兄弟反目、邻里纠纷等等矛盾,通常情况下,大家解决矛盾的手段就是打打杀杀,一言不合就动手。最终的结果是,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最终导致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而现在,诸如此类的矛盾并没有实质性减少,但是处理矛盾的方法,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是,大家都习惯于诉诸公安派出所或者法院,而不再轻易动手了。我妈曾经说过一句话,令我刮目相看,她说:“现在是法制社会,谁敢轻易动手,谁动手谁吃亏。”

然而法律条文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门槛还是过于高了,老百姓所能掌握的顶多是一个法治的朴素精神。即便是像我这样一个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人,也没有心思去研究法律条文,更何况是普通的老百姓呢?

所以如何让法治的精神普及到老百姓脑海之中,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事情。

罗翔的出现,正好契合了这样的需求。把法律从学术和专业的殿堂,经过自己的“改造”和“加工”,端到了非专业知识分子和老百姓的面前。在经过他的改造之前,法律是一碗生米,而经过他的改造以后,法律就成了一碗熟饭。当生米变成熟饭,不仅有好的口感,更利于消化。

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普法人,而只有罗翔偏偏火了的原因。

三、对本书的理解

这是一本法治随笔,从书的类型上就明确了它并不具备体系完整的特点,只能是零零散散的普及几个法律的基本精神。

首先是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在这个世界上,单纯靠法律维持秩序,是万万做不到的。在此基础上,离不开道德对人的教化。很多法律上不允许的行为,但加上道德的关系之后,其根据法律的判决结果就会有很大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的涵盖面是更为广泛的,而法律是把道德约束中的其中一部分上升为法律条文。所以可以这样讲,法律是对人道德最低的要求。法律禁止的,一定是道德不允许的,而道德不允许的,不一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最终要屈从于道德。

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是有它固有的局限性的,这就可以引申出如下对本书的第二个理解。

其次,人是有局限性的。正如完美主义只能是一种理想的追求,而不能化为现实一样,人和法律也是如此。我们只能在法律当中追寻有限的正义,却无法实现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皆大欢喜”。一个案件发生了,人们第一时间习惯于从自身固有的道德和情感出发,来判定当事者的责任,法律也只能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追寻最大限度的公平。很多时候,法律所能实现的“公平”,在老百姓看来反而不公平,这是由于人和法律的双重固有局限性所决定的。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至的正义。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类似张玉环案的悲剧就会不断重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往往比实体承载了更多的刑事正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说过:“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

再次,关于读书者的优越感问题。

现在,一个人标榜自己爱读书,有时候带有某种夸耀的成分,“每周读五本”“一年读完几百本书”以显示知识的优越感。在我看来,这种“爱读书”带来的优越感和清高,通常都是不学无术的表现。

罗翔老师在普法之余,非常善于自我反思,这种反思经常已经超出了普法本身。知识分子本来就有清高的潜质,这种清高会随着本身学历的增长或者读书量的增长而与日俱增。从法律从业者角度来讲,掌握了法律这种民间“高冷”的专业之后,不可避免会带来内心的膨胀。面对遇有困难而不知所措的法盲、拥有知识而不懂法律的知识分子,法律从业者应该放弃自己的高冷和优越感。这一点对于很多其他行业的人也是同样的道理,无论你掌握多少知识,攀登到了什么样的地位和高度,都要时刻提醒自己放下身段。如果你所学的专业非常高深,那就通过你的努力让它变得易于理解,这才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人间正道。

四、对法治的态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法治意识一定会更加普及到人民群众当中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绝大部分不从事法律专业的个体而言,应该对法律抱有怎样的态度呢?我先举罗翔老师在日常视频中举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罗翔老师问,如果女朋友问你,她和你的妈妈同时掉到河里,你先救谁?这个问题该怎么回答呢?答案非常简单,一定是先救妈妈。因为从法律上讲,救妈妈是法定义务,救女朋友是道德义务。法定义务不履行,是要受法律制裁的。而道德义务不履行,只会受到道德谴责。

当然这个问题有个前提,就是说如果把女朋友换成妻子,那可能就重新回到了问题的原点。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救谁都可以,因为都是法定义务。如果不能二者兼得,法律不会强迫人去干自己不能干的事情。

这就带来我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内涵,做一个入门级的知法者,然后才谈得上对法律的运用和理解。

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待法律,我们不能当一个旁观者,也不能认为它只是法律从业者才应该掌握的知识和学问,而是每一个生活在法律体系当中的社会人都应该去掌握的。

五、题外话

刚毕业的几年后,看到身边的同事们有几个已经过了司法考试,于是在我心里面燃起了一场试一试的冲动。仅仅是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就印了几大本,摞起来至少有二十公分高。

但坚持了一个月左右就放弃了。理由并不是说学不会,而是没有充足的时间。相反的是,在学习理论法的过程当中,非但不枯燥,我还觉得很有趣。可惜的是,在繁忙的工作当中,抽不出那么多时间去背诵和记忆海量的知识点。

后来才知道理论法在整个司法考试当中属于难度系数比较低的那一部分,最难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就是说,我还没有抵达最困难的那一部分之前,就已经缴械投降了。现在想来不免惭愧。

理论法之所以容易,是因为它有很多记忆性的内容,而且所描述的东西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非常容易理解。只要你的大脑内存够用,就一定能够学得会、考得过。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难,是因为它里边有很多逻辑性的东西。逻辑这个东西,一旦你理解了,它就非常容易,而当你不理解的时候,它就非常的难。而偏偏是这个所谓的“理解”,非常的难。

如果说连简单的理论法都没有办法撑下去,那么到了刑事诉讼法,大概率要败下阵来。

但是,虽然我没有撑完全程,仅有的理论法和民法知识学习,对我知识水平的提升也有很大帮助。在后来我发现,即使是理论法中那么简单的知识,在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完全不知道,于是这又增强了我的自信心,觉得学习永远是有用的。

也许以后我不会再去参加司法考试,但是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我会继续坚持下去。毕竟,懂法的路上没有止境,也不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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