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狂犬疫苗”事件

这几天,受热带高压带笼罩的三伏天横贯大江南北,全国多地亮起了黄色高温预警。相比刚刚过去的世界杯热,昨天到今天为止中国大陆充斥各大报纸头版,网络头条的恐怕还是下面这条新闻的热度要比世界杯的热有过之而无不及。

《疫苗之殇》

“疫苗”,“长生生物”几乎成了刷屏的关键词,也牵动无数受疫苗之苦家庭脆裂的心。不少民众在狂翻孩子疫苗本的同时,也开始思考如何寻求一个真相和信息的全面披露,以及该如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

其实,做为老百姓完全有知道真相的权利,也完全具有为自己合法利益讨个说法的权利,可往往事与愿违,我们这些老百姓一次次的成为群发事件的牺牲品。

7月22日,国家药监局回应说,已经同吉林省相关部门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这难道就是处理意见和结果,难道广大疫苗受害的家庭又一次被这样近乎于公式话的处理意见所玩弄于鼓掌之间。这样的处罚结果早在意料之中,没有什么能够改变立法不实,刑法不当的结果,老百姓岂不是又回到几年前对执政党缺乏应有信心的时代。

其实,老百姓对处罚几个涉事官员,关闭几个公司,罚没多少现金一点都不关心,他们关心的是这样是事情今后能不能杜绝,再也不发生类似这样的群体事件了。

中国是否出台过类似法律以保障疫苗的完全性呢?至少我没听说,只听说过这样的事情最后还是老百姓买单。相比较一些发达国家,以疫苗安全性为法律的国家就有好几个,美国在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并建立不良反应报考系统,疫苗受害者只需填写表格就能进入司法索赔。同样在英国和日本也颁布了《疫苗损害补偿法》只需要申请人填表就可以进入司法索赔。

在我们国家,发生狂犬疫苗造假的事件可能不是一次两次了,山东成为最大的受害地区,而这件事情的始作俑者到底受到何种处罚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假如上次发生这样事情后,处罚力度空前,这次的事情完全可以避免。其实在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或许就是这类事件连续发生的直接因素,涉事企业就是钻法律的空子,玩法律的擦边球,加之一些监管部门不作为的行事方法才会再次出现“疫苗之殇”这样的天下奇闻。

归根结底一句话,处罚太轻,没有达到震慑的目的。

药品制假无异于犯罪,这关乎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安全。在日本,其造假、制造伪劣产品的企业代价非常高,比如一旦发现造假伪劣产品,企业负责人被罚没得几乎倾家荡产,而且不准再进入这个行业,所以其国人们对自己国家生产的东西信任度很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果这一次不对此事彻查,没有人因此而负责,很难想像民众对国产疫苗还有没有信心。因为事情发酵至此,已然不是一家涉事公司的事情了。疾控专家们最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在朋友圈,很多朋友都晒出了询问进口疫苗的情况,在一些社交网络上,也有些人也在质疑接种疫苗的必要性了。

狂犬病疫苗是一种主要面向3月龄-6周岁儿童、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的疫苗。令人恐惧的是,处罚决定书中写道,没收库存的剩余疫苗186支。但在库存之外,已有252600支问题疫苗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些疫苗去哪了?谁的孩子打了假疫苗?出事了怎么办?我们现在只能祈祷这些疫苗被有效回收全部销毁,不要再发生一起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件了,要是不幸发生了,谁又为这起事件买单呢?

首先,我们应该修改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将里面涉及到危害老百姓利益的问题直接上升到极刑的地步,同时涉事企业负责人将被处罚到倾家荡产,几辈子翻不了身。

第二,对药品监管领域的执法者,若监管力度不够或者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所受处罚力度等同于涉事者。

第三,对涉事企业永不得在从事和药品有关的生产。

第四,对非法疫苗流通环节上的各级保护伞,利益获得者一经查处,所获处罚足够今生在狱中反悔,不得提前保释。

疫苗之殇,谁能给个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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