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图片发自App

形成权: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即“私法效果”)的权利

如何行使:

(1)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但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亦不得撤回,以免导致相对人所处法律状态的不确定

(2)简单形成权(又称单纯形成权,是指由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无须诉讼方式行使为必要 的形成权,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形成诉权(以诉讼方式行使为必要,且效力在相关判决确定后才发生的形成权,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种类: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3) 抵销权;(4)追认权;(5)解除权;(6)否认权;(7)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选择权;(8) 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9)受遗赠人默示放弃受遗赠

你可能感兴趣的:(民法: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