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遇春
根据明人陆容的笔记记载,当日,他曾看到过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的御试(即殿试)录。
其时,朝廷对参与殿试相关事务的官员安排如下:
一、总提调
总提调官,是负责殿试总体指挥调度的官员。
总提调官的员额,朝廷设置为二员。
这二位总提调官,由中书省的二位官员担任。
【明代中书省】明初,沿袭元制﹐设置有中书省,负责总理全国政务﹐统领管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权甚重。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诛杀丞相胡惟庸﹐并乘此机会废除中书省﹐遂以六部分掌庶政﹐直接受命于自己﹐皇帝集权空前加强。废除中书省之后,只留置中书舍人之职。
二、读卷官
读卷官,为科举考试中的殿试阅卷官员之称,由皇帝钦点大臣充任,此职始于宋代,明、清两代沿置。
读卷官的员额,朝廷设置为四员。
这四位读卷官,分别由以下四位官员担任。
(一)祭酒一人
祭酒,此当是国子祭酒。
【国子祭酒】主管国子监或太学的教育行政长官。朱元璋吴元年(公元1367年)初次设置之时,秩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
(二)博士一人
博士,此当为国子博士。
【国子博士】学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从事教授生徒的官职。朱元璋吴元年(公元1367年)初次设置之时,秩正七品。
3、给事中一人
【给事中】明朝设置给事中,执掌侍从、谏诤、补阙、拾遗、审核、封驳诏旨,驳正百司所上奏章,监察六部诸司,弹劾百官,与御史互为补充。再者,负责记录编纂诏旨题奏,监督诸司执行情况;乡试时充任考试官,会试时充任同考官,殿试时充任受卷官(前后或有差异);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时,充任正、副使;还可受理冤讼等。虽品卑而权重。初定为正五品,后数次改更品秩,最低至正九品。
4、修撰一人
【修撰】唐代史馆有修撰,掌修国史的官臣。宋代实录院有修撰官,掌修实录。辽代国史院与元、明、清三代翰林院皆有修撰官;明、清两代通常授予一甲第一名进士,一般于殿试揭晓后,一甲第一名进士,所谓状元,即授翰林院修撰。明代修撰,秩从六品。参阅《新唐书.百官志二》、《清文献通考.职官七》。
三、监试官
监试官,为科举考试时担负监督之责的官员。
监试官的员额,朝廷设置为二员。
这二位监试官,由二位御史担任。
【御史】明清时,设立督察院,事实上就是都察院。都察院,为官署名,是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谏议机关。明太祖洪武时期,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为正二品;下设副都御史,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
四、掌卷、受卷、弥封官
掌卷官:负责试卷管理的官员。
受卷官:负责收取考生试卷的官员。
弥封官:负责试卷弥封的官员。
掌卷官、受卷官、弥封官的员额,朝廷各设置一员。
这三位官员,分别由一位主事担任。
【主事】明代于各部司官中设置主事,官阶从七品升为从六品,是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级。
五、对读官
对读官,科举考试中,负责将誊录后的朱卷与原来的墨卷进行校对的官员。
对读官的员额,朝廷设置为二员。
这二位对读官各司丞、编修各一人担任。
【司丞】明时为正六品或从六品,所职各异。
【编修】明、清两代属翰林院,编修正七品,职位次于修撰,与修撰、检讨同称为史官。明、清时期,翰林院编修以一甲二、三名进士及庶吉士留馆者担任,无实职。
六、搜检怀挟、监门巡绰
搜检怀挟,负责科举考试时进出科场的搜身、应试中的挟带行为等。
监门巡绰,负责科举考试时考场门户的看管、考场巡逻等。
搜检怀挟、监门巡绰的员额设置为每所各一员。
这些官员,由每个地方的镇抚各一人担任。
【镇抚】明朝于各卫镇抚司设置此职,员额二人,秩从五品,主掌本卫刑名之事。又设镇抚于千户所千户之下,员额二人,初秩正六品,后改从六品;主掌刑狱之事;无狱事时,则管理军士;千户员缺时,则代千户之职。
七、礼部提调官
礼部提调官,礼部为殿试的主办部门,故特设对礼部进行指挥调度的官员。
礼部提调官的员额,朝廷设置为二员。
礼部提调官,由尚书二人担任。
以上为明初殿试的人员安排。
人员安排之外,有御试策题。
所谓御试策题,就是制定殿试策论的题目。
另外,还有恩荣次第。
所谓恩荣次第,就是殿试、传胪、张榜、上表谢恩、诣孔庙行释菜礼及国子监立石题名等一系列活动。
下面,就来看看明初殿试的实例。
明太祖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农历二月十九日,殿试举行。
农历二十日,在午门外唱名,张挂皇榜,并在奉天殿钦听宣论。同日,除授职名,并于奉天门谢恩。
农历二十二日,在中书省赐宴。
农历二十三日,在国子学拜谒先圣,行释菜礼。
第一甲,共三名,赐进士及第,其中:
第一甲第一名授予员外郎;
第一甲第二名、第三名授予主事。
第二甲,共十七名,赐进士出身,全部授予主事。
第三甲,共一百名,赐同进士出身,全部授予县丞。
登第者姓名下面的籍贯行状与明代后来的模式基本相同。
明代初期的殿试制度,其情状简略如此。
(本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