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的密钥

课堂后记

法律逻辑的密钥是法律关系。

远道而来的吴教授倾情授课,感触颇深。思维紧紧跟随,一整天吃力追,老师功力太高深,课堂结束,只能挑拣自己感触最深的一点,抽象抒发抒发。

老师讲一个案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分公司财产给他人,偿还其个人债务,该行为效力如何认定?初审法院将该法定代表人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表见代表”,于是适用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认定表见代表行为有效。

案件一路争议至再审环节,最高院提审中给出不同思路:在本案中“表见代表”效力的认定只是表面争议,深入分析,案件真正的焦点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用公司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的问题,分析到这个关键点,才算找到本案真正的密钥。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承担其个人债务”问题,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最高院给出“类推适用”的指导。

故本案中,形成两种立场:对外,“表见代表”立场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对内,“类推适用担保”立场有利于保障公司法人利益。两种立场下,如何权衡?保障债权人利益或公司利益,没有先后与轻重之分,如何破?最高院给出第二层密钥:严格表见代表效力,即提高债权人审慎义务,审慎义务的标准,用“是否善意”来衡量。

言外之意,债权人如果履行了“要求法定代表人出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慎义务时,便达到善意标准,那么受偿有效。

上述两个密钥的背后是更深层的理论基础:“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的认定之争。关于该理论的认识笔者也只能点到为止,功力欠佳,需要进修,仅抛题引读者思考。

案件事实摆在眼前,初看平面,再看二维,三看三维,平面到多维的功力,集中在对法律关系的层层厘定,对律师法律思维及理论功底的要求极高。

想到这,小小律师心跳加速,要走的路尚长,要登的阶且望不到边。

今天,明天,明天之后的明天……

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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