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公路PPP项目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征地拆迁由政府方负责以及社会资本方负责的两种模式。为了切实推动公路PPP项目,一般征地拆迁由政府方负责 、社会资本方负责相关的费用。
1.征地拆迁模式及其相关责任的免除
(1)征地拆迁的安排
甲方将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矿产资源压覆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丙方必要的工作费用等)按照本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征拆补偿标准,实行单价包干、数量按实计量的方法计算,其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批复工可估算中征地拆迁费用(含压覆矿)。
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批复工可估算中征地拆迁费用(含压覆矿)的,超出的部分按照归因、归责原则处理;非甲方或乙方或社会资本方原因,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 50%;属政策原因的,甲方全额承担。征地拆迁费由乙方在签署合作项目合同后按征拆计划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1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甲方负责完成其征用及拆迁工作,但乙方应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以及设计红线外结合实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如红线穿越房屋时,不可能只拆除红线内房屋的情况)所占土地、部分土地征用后余下不便于耕作或使用的土地(群众要求征用等)的征用,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但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应计入项目总投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乙方应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及时向丙方足额支付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一切费用,若因乙方支付不及时,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乙方不依法及时申报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及临时用地费用,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3) 应免除乙方的责任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甲方应相应顺延项目建设期,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监理、监控及试验检测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施工监理、中心试验室、竣(交)工检测、施工监控等第三方机构服务单位由乙方依法招标选择或授权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招标选择,若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政府出资人有权配置监理人员直接组建总监办实施监理工作,但应经甲方同意,并将组建的机构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驻地监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应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监理、监控及试验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相关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和项目交(竣)工检测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服务单位由乙方依法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有关联关系的一律不得参与投标。乙方应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和项目交(竣)工检测服务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相关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3. 建设期监管
(1)招标采购监管
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甲方备案。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必须报甲方审查。甲方备案及审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工程投资监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使用进行监管。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协商聘请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独立审计,为确定项目总投资提供依据。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政府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及甲方的监督
1)政府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有权随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管理、造价控制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2)政府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乙方应按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向政府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并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4)政府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含试验检测)应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担。
5)为开展项目施工情况的相应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的代表准备进场、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包括临时的办公设备)。
6)在项目建设期间经合理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派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甲方监督检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工程、材料、设备等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7)政府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政府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除政府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监督外,XX省及市(州)属各相关县(市)质监(造价)部门有权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合同造价等进行监督。
4.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1)视为乙方放弃项目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其放弃了项目:
1)书面通知甲方已经终止项目的施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施工;
2)在开工日后 60 日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
3)在不可抗力结束后 60 日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
4)在交工日前,乙方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指示承包人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
但如果上述延误或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所致,则不能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
(2)交工延误
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含已批准的延期)内完成项目施工,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并按本合同将延长的建设期相应抵扣收费期。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 1 年),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2)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交工延误,延误时间抵扣收费期;
3)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并且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交工时间延误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如果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
5. 工程建设保险
(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交工证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
(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进行此项保险。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