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之土地规划对合同的影响


一、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二、规划要求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如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或第三方的土地,那么此土地使用条件属于规划要求,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国土局的合同义务或行政职责。

法院判例

乐清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620号,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国土局是否负有确保案涉出让地块可以与相邻建强村综合办公楼用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合同义务;

案涉出让地块与相邻建强村综合办公楼用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系规划部门对案涉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要求",并作为案涉地块开发建设未来规划审批的依据,国土局作为案涉出让地块使用权的出让人,只是将该“规划指标要求"在出让公告中告知所有潜在的竞买人,并不负有确保案涉出让地块一定能与相邻建强村综合办公楼用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合同义务。

佳成房开公司关于相邻建强村综合办公楼用地与案涉出让地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事宜,在出让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出让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三)"。该附件即指原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虹桥镇建强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函》。

基于出让合同该条规定的文义理解,并结合附件文件内容,“与建强村委会做好协调,出让地块要与西侧建强村综合办公楼用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显然系出让地块受让人佳成房开公司应承担的规划设计义务,而非出让人国土局的合同义务。

鉴于国土局并不负有确保“出让地块要与西侧建强村综合办公楼用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合同义务,佳成房开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出让地块要与西侧建强村综合办公楼用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的制定、调整系国土局的职责,故佳成房开公司请求国土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理据不足,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国土局并不“负有保证出让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的义务"并无不当。

而且,针对因相邻建强村综合办公楼用地未取得发改局立项批文、项目规划条件未能变更,导致佳成房开公司的合同目的可能不能实现的情形,一审法院曾明确向其释明可通过变更诉讼请求获取适宜的法律救济,但佳成房开公司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法院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驳回佳成房开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的土地虽然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但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出让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9号)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的土地虽然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但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出让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处理法律实务》,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曹文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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