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1


A项,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第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方式有:(1)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2)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3)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第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方式有:一是不履行职责,即不作为的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第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比。(1)相似点:一是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不履行职责这种不作为方式;二是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2)区分点: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注意,认识上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当作玩忽职守罪。例如,警察在大街上看到歹徒抢劫,明知自己不制止会发生危害后果,却不制止。警察的这种行为不是玩忽职守,而是滥用职权。


        本题中,警察不是故意不出警,而是因为过失而未出警,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构成玩忽职守罪。A项应入选。


        B项,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是故意,要求有动机。两种动机:一是徇私;二是徇情。徇私是指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徇情是指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注意:主观没有故意,也没有徇私、徇情动机,只是因为法律水平低下而过失造成冤案、错判的,不构成本罪。


        本题中,法官甲因为没有及时学习新理论,导致误判,不是故意为之,也没有徇私动机,因此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法官的这种过失不属于犯罪过失,因此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B项不能入选。


        C项,考查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成立本罪。本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成立犯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常考的有:(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的食品。(4)包装材料、容器被污染的食品。(5)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题中,客观上,该超市将过期食品卖给顾客,导致多名顾客受到轻伤,已经满足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客观要件,该罪客观上只要求造成具体危险,而该超市已经导致了实害结果。但是,主观上,该超市没有犯罪故意,而属于过失行为。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因此,该超市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外,刑法只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没有规定过失致人轻伤罪。该超市过失导致顾客轻伤,不构成过失犯罪。C项不能入选。


        D项,考查的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直接)故意心理,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乙,开枪打死,走近发现是路人丙。甲向前方树下的人开枪,说明对其死亡持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对该人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但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只要求是“他人”即可,“他人”的身份、姓名等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对身份认识错误是不重要的认识错误,只影响甲的杀人动机的实现,这种认识错误被称为动机错误。不难发现,对象错误中,甲向实害对象制造的危险流没有发生偏离。


        本题中,甲欲杀害妻子乙,黑暗中误把将女儿丙当作乙而枪杀,构成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不能入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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