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如何避免夫妻债务在实践中的争议呢?笔者有几点建议供参考。

      1.债权人借款给债务人时,对其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都要全面考察。让债务人夫妻一起在借据上签字是最稳妥的方法。

        2.对于夫妻一方借债来说,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一起承担,在借债时就要做出妥当的安排。已经借债的,为避免借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迅速收集有关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配偶也要注意最好不要与债权人接触。以免被债权人固定有关证据,形成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了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用书面协议或者微信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3.对于没有借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债行为应当慎重对待,如果与配偶一起签字或者追认配偶的债务,就要承担共同还债的法律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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