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律师:郑爽代孕风波的法律解读

最近,有关“代孕”的新闻话题不断。大导陈凯歌在他的短片中为观众描绘的“代孕”题材故事,掀起了舆论的一阵哗然,官媒站出来对其进行点名,并告诫了相关人员“别以身试法”。近年来由代孕引发的纠纷,可谓层出不穷,最近还曝光一女子为别人代孕,却遭客户退单,致使可怜的孩子成为黑户。当知名女演员也被传出代孕弃养消息后,这一话题,有必要和大家好好科普一番了。不过,今天,咱们不再重复叙述八卦,而是以法律的角度,一起来严肃地探讨代孕问题。

有的人不是因为别的原因代孕,而是迫切地想要孩子,奈何由于自身不能生育等原因,不得不选择一些旁门左道来让家庭得以延续。刑法、民法等法律虽然对其没有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自2001年8月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过,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其中的违法,是毫无争议的。

但需要仔细发现的是,现行法律当中,限制的关键在于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不是禁止代孕技术。重点要说的是,只要他们不构成犯罪,哪怕事情被揭发出来,充其量也就是接受警告与罚款的处置,是不用受行政制裁的。构成犯罪的,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正是这些原因,关于代孕,很大程度上我们只能在道德层面上对其谴责。

法律在这方面的豁口还真不少。法律其实是打算将代孕明令禁止的,但是2016年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又取缔了过去草案当中关于“禁止一切形式代孕”的明确条款,通过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来国家的态度,其实仍然是打压“代孕”的,大概是有关代孕这一复杂问题,立法者不得不慎重思索。

不过,既然代孕机构和代孕医疗人员从事的都是非法赚钱的行当,咱们还是对他们“敬而远之”为妙。良好公民,绝不会接触违法犯罪的勾当,可我们经不住还有一些人会认为代孕是有意义的,在考虑代孕的裨益之前,也应该考虑清楚代孕可能涉及的遗弃罪、诈骗罪,这些既是违法又是违背伦理道德的。

假设代孕三方全都弃养这个孩子,但他们其实都有抚育孩子的义务,也就是说,这几个人都要犯遗弃罪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当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便是非常幼小的生命,他也是有人权的。不光是法律不允许,相信从人性的角度来看,良心也该是过意不去的。

如果到处发布代孕的广告,并借这这一行当所要押金、见面费、保胎费等名目的费用,或涉嫌诈骗。我们国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中,明确给出了关于诈骗罪的处置规定,相信在此不必多说了。

关于代孕,您还有什么不懂的吗?


何帆律师

贵阳律师何帆,前贵阳市某法院员额法官,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审判》杂志社通讯员。具有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曾在贵阳法院系统工作多年,长期担任法官职务,审理及执行几千余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及执行工作经验,在国内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

何帆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善于梳理案件脉络,能准确把握法官裁判思维,直击案件要害。在多年来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坚持以理论指导实践,再以实践反哺相关理论,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更是对专业知识有了深入研究。良好的职业操守,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灵活的案件处理方式,使之擅长以最短的时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表论文】

《论司法实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法制博览

《论我国白酒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

《大数据时代法院随机分案模式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九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媒体报道】

《戴上手铐,老赖忙还钱》,贵州都市报

《雷霆风暴显强威,失信人主动付款》,百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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