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否可以随意查看公民手机

首先,《宪法》(《邮政法》也有类似规定)中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第二百零五条也有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举重以明轻,连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搜查都需要满足“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的批准”或“确有立即检查的必要”等条件,那么,在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该公民可能参与任何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警察查看公民手机更需要严格的手续。

此外,《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该条规定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呼应,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对搜查物品这一问题作出进一步强调。因此,随意搜查公民手机的行为系严禁行为,违反者应受到处罚。

综上,随意查看公民手机中的内容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侵犯,是滥用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当然,警察也并非完全无权查看公民手机的内容,因为查看公民手机中的内容有时可以帮助侦破案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过,考虑到此举对公民隐私权损害较大、私权利与公权力力量极度不对等以及公权力容易滥用等情形,有必要对警察的这一行为作出限定,用明确的条件来取代宽泛的自由裁量,用严格的程序来取代行为的任性,以便极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尊严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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