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心理学理论的适用性

对于一般技术实践而言,我们对该领域的内在规律理解的越深刻,就越是能随着重复性的实践而获得明显的能力提升。而心理治疗领域则不完全服从这个规律,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咨询师虽然有着大量的临床经验,却也存在着明显的技术瓶颈。

因为心理治疗领域的技能提升本质上取决于有效干预的表征化,而不是经验总和。无效干预重复过多反而会形成妨碍性表征(Obstructive representation),并且抑制正常能力的发挥。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咨询师在持续的工作中反而出现了能力倒退的现象。

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临床心理学领域,并没有统一的基本规律( fundamental law),支撑临床能力的东西并不能被清晰描述为一套标准规则。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两种相悖的理论视角及其实践方式有时候能达到相同的治愈效果。

那么这样不完备的理论还有必要使用吗?有必要,因为没有理论便不存在观察,它是我们曲径通幽时的前缘。但最恰当的方式应该是谨慎的使用,并且在遇到阻碍时应及时跳出框架去尝试新的理解。因为心灵互动中的很多体验并不完全是一些预先存在的东西从隐藏到浮现的过程,而是涌现的过程,涌现意味着互动系统中产生了系统中先前不曾存在的内容。

想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白心理学理论是怎么来的。其实临床心理学的理论建构过程离不开两个部分。临床经验和理论化经验的人。

首先是临床经验。无论一个咨询师做了多少次咨询,他的来访者样本量都是有限的,这些有限的人可能受其时代、社会、文化、阶层、原生家庭、甚至某些特殊吸引原则的影响,而成为一个看起来数量很多的局部特殊样本。

其次,当理论家从这些观察样本中总结普遍性原则并形成概念体系时,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便是理论家自身。理论家自身的哲学倾向,人性态度、人格面向和内在体验等都将成为他选择用何种角度、何种倾向去解释经验(理论化)。(Faces in a Cloud.Robert D. Stolorow.1993)

这就意味着,任何临床理论其实质都是建立在理论家个人主观性上的对于他个人有限经验的解释。这种解释,或许是逻辑自洽的,并在一定的范围里总结出了一些共性的原则。而这个共性原则的有效范围有多大,却又是无法界定的。一旦新的个案超出了这个适用边界,理论及相应的工作模式就会失效,甚至起反效果,如经典精神分析对自恋型人格障碍和边缘型人格障碍的早期工作。

这也是为什么理论的发展必然产生分化,甚至会被后人推翻。一方面是因为实际经验与理论解释产生了不相容性。另一方面,一旦理论家启用内省的工作模式,便会尝试对临床经验赋予与自己体验相一致的理解,因为自己的体验才是最真实的。而新的理论往往就诞生在这种背景下。

简单来说,任何一套理论都只能在自己构建的背景和体系里自洽,一旦更换背景,它就会在内部产生冲突。主观性理论所很难做到他恰和续恰,因为理论家自身的主体性就是界限,当理论家对自己最深刻的体验保持开放时,他者的经验就已经失去了权威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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