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刑法|特殊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

又称为事中共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人在行为人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进来,实施犯罪。事中共犯包括事中实行犯和事中帮助犯。

事中共犯和事后独立犯罪的界限。区分标准: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如果是状态犯,那么前行为既遂,行为即终了;如果是继续犯,既遂行为并未终了,期间加入,也可成立共犯。

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一般认为,如果前行为是单一行为,那么后行为人虽然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介入的,仍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如果前行为是复合行为(如结果加重犯),那么后行为人只对其介入行为承担责任。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对于大部分结果加重犯而言,其构造是故意的基本范加过失的加重犯。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轻伤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但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则是过失。因此,共同犯罪人只要对基本犯罪构成存在共同故意,几遍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态,也应当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故意的基本犯加上过失的加重犯,因此只要客观上对加重结果有贡献力,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有过失,就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一般来说,只要参与犯罪,对加重结果主观上都有过失,客观上都有贡献力。

片面共同犯罪

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理论大多数肯定片面帮助犯。
1.片面的共同实行犯。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2.片面的教唆犯。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3.片面的帮助犯。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通过只认可这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没有争议,但片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有否定说和肯定说。

其他共同犯罪问题

1.共犯与身份。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犯。只有具备此身份的人才能成立此罪的实行犯(正犯)。没有此身份的人不能成立实行犯,但可以构成共犯(非实行犯,如教唆犯和帮助犯)。如果双方都是特殊身份犯,这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司法实务采取主犯决定说。不作为犯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如未成年人的身份可以导致从宽处罚。这种身份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同犯罪人。

2.共犯的脱离与中止。

共犯者在犯罪途中中止继续犯罪而从共犯关系中脱离。由于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需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若要有效地脱离共犯,行为人必须消灭或者切断自己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或影响,否则,单独的脱离仍然不能成立中止。根据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如果他人成立既遂,脱离人仍应成立既遂。

行为人不仅要切断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还需切断对共犯的心理性影响。(常考)

如果主观上无脱离之意,但客观上产生脱离之效果,那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脱离者成立中止,对其他共犯者没有影响,其他共犯者仍可成立各种犯罪形态。如果脱离者本人是实行犯,如果他成立中止导致整个犯罪未能既遂,那么其他非实行犯可能成立各种未完成形态,但必须从属于实行犯所处的阶段。

3.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同一构成要件中的认识错误:对于同一构成要件中的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不同构成要件中的认识错误:也应按照法定符合说,看能否在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实现主客观相统一。

教唆和帮助在帮助犯中重合。
教唆和间接正犯在教唆中重合。
帮助犯和间接正犯在帮助犯中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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