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前还款约定不明时,应当优先冲抵到期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

砍头息: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确立两个原则:

一是借款人应当返还的借款数额并非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所体现的数额,而是减去已预先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二是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所载明的数额进行计算.


借款人提前归还款项的性质:

首先分析当事人的约定,其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在当事人约定利息偿还期限,但对提前归还款项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结合利息性质,一般先认定为到期利息,剩余款项可抵扣本金,抵扣之后的本金根据约定归还本息.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结合利息的性质,为借款人使用本金按约定利率计算的法定孳息,应当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对于当事人对于提前归还的款项性质没有约定的,应当优先冲抵到期利息,剩余部分抵充本金,所欠本金以实际数额为准,以此为规律运行递归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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