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7


A项,第一,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例如,甲在路上看到乙在强奸妇女,甲对乙可以正当防卫。第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依据:必要性与相当性。


        本题中,父亲作为第三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歹徒持刀抢劫女儿,父亲为了制止歹徒的不法侵害,与歹徒发生激烈搏斗,搏斗中杀死歹徒。这种防卫行为不过当,因为歹徒的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且歹徒与父亲激烈搏斗,表明对父亲也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防卫行为导致歹徒死亡,并不过当。刑法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也能为父亲的防卫不过当提供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A项说法正确。


        B项,吴某实施的是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侵犯的是财产法益,没有侵犯人身法益,而郑某将其打成重伤,在法益衡量上不具有相当性。如果吴某携带凶器入户抢劫,则郑某将其打成重伤,并不过当。


        郑某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不是罪名,郑某具体构成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因为郑某对重伤结果持故意心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多数观点认为,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例如,主人得知小偷今晚会再次从阳台入室盗窃,便在阳台设置一个防卫装置。小偷翻入阳台时,防卫装置启动,小偷人头落地。主人对小偷的死亡持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B项说法错误。


        C项,妻子不慎落水,属于非自愿而陷入危险境地。从法律规定的特别关系角度看,丈夫有保护妻子、救助妻子的义务。丈夫故意不履行该义务,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从等价性角度看,丈夫已经达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关于等价性,应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具体参考因素有:作为义务的性质,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例如,警察乙在大街上巡逻,看到歹徒用刀砍杀王某,围观人很多,乙也围观,故意不解救,王某被杀死。乙的不作为只是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程度,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又如,丙在自己家里看到歹徒用刀砍杀妻子,故意不解救,导致自己的妻子被活活杀死。丙的不作为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C项说法正确。


        D项,首先注意本题与2019年另一道试题的区别,后者是:甲驾车不慎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想逃离。行人丙看到这一情景,要求甲将乙送往医院,甲拒绝并欲逃离。丙便将甲打成轻伤,威胁并强迫甲将乙送往医院。甲害怕被丙继续殴打,便答应将乙送往医院。丙的行为构成?答案是正当防卫,属于对甲的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然而,本题中,王某作为无关的第三人,并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不存在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因此不能认为李某属于制止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限度条件要求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法益衡量角度看,李某为了挽救周某的生命,而牺牲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保护的法益(生命)大于损害的法益(身体健康)。但是,李某将王某打成重伤,重伤意味着具有严重威胁生命的危险。李某不慎导致周某重伤,为了避免周某死亡,却将王某打成重伤,导致王某面临死亡威胁。李某损害的法益实际上等于保护的法益。而在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上,应当是保护的法益大于损害的法益,而不能是等于。因此,李某的避险手段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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