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际联盟纪律

      第一条 联盟内所有同志一律平等,不得出现主动欺负,大骂职员情况。

    第二条 联盟内帮助受害者的行动必须要经过校际联盟最高人事部门的批准,方可调人。

    第三条 联盟内所有资金公有,需经上层批准方可动用。

    第四条 要保持队伍的纯洁性,革命性。所有打仗逃跑现象,散布消极论调着,一律降职,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联盟

    第五条 要按时训练,服从组织安排,不得违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找上层批准。

  第六条 行动要听指挥,令行禁止,不得违背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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