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保险合同免责部分 说理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说理。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指提示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要做出明确解释。如当事人对是否说明发生了争议,由保险人承担证明责任。即保险人还必须提供其对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该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是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但该段声明的内容并没有对争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解释,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陈述“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含义。因此,该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理由让我见识到什么是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说理能力。。主要思路是把举证责任细化,看它不符合哪条。

以下内容讲了这样判真正的理由。十分精彩。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发生事故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给与一定补偿,减轻劳动者的经济风险。为了控制医保药品费用的支出,医保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保险合同是一份商业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收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医保,投保人对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医保。因此,如果按照上述免责条款,就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了保险公司的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性保险收取保费,却按照国家医保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

医保制度建立的目的,和其中做出特别规定的理由。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其中做出同样的特别规定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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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串串吃的好爽好爽,好久没有三个人一起high了,也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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