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下的公证

        社会新闻、舆论焦点常常把某个司法案件是否公证来吸引大众的眼球。大众关注的大多是实体事实上的公证,带有强烈的个人好恶色彩,而非法律逻辑思维下的法律事实公证。

        进入司法领域的每一案件,大多在双方陈述情况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法官依据证据规则,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逻辑思维做出判断,支持或不支持某一方的诉求、抗辩。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法律事实是经过法庭对证据举证、质证、认证下,根据证据采信情况做出的事实认定,裁判者必须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客观事实的发生,法官并非亲历者,有的时过境迁,法官不能根据某一方的客观事实的陈述而做出裁判,想要还原客观事实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所做的陈述。故而有的案件当事人、社会大众对案件处理结果不理解,试问是否已将客观事实提供充分证据提升到法律事实层面。

      法律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有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社会生活中,要有证据意识,在纠纷面前才能有理有据,你说对吗?

2019.06.17早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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