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2(行政法,真让人头晕



(1)本案中乙区政府征用耕地的行为,侵害了32户村民的权利,但一共征地63亩,32户村民只有32亩土地,说明他们不是全体村民,无权代表整个村民小组,自然不能以小组的名义起诉,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A项错误。(2)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作为物权关系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征用土地的行为影响袁某等32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B项正确。(3)本案属于经批准的行为,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乙区政府征用土地经过甲市政府批准,但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哪个机关,题干并未透露,所以,无法判断本案的被告。因此,C项错误。另外,考生还需要注意,复议和诉讼在经过批准的行为上被告资格确立的标准不同,“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复议是直接以批准机关(也就是上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而不管该行为是以哪个机关的名义作出的。(4)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要撤销,但撤销有部分撤销,也有全部撤销。本案中,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袁某等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所以,即使行政行为违法,也只能部分撤销涉及32亩土地的部分,而不是将征地批复全部撤销,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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