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航空解雇歧视乘客的空乘,合法合理还是过分过激?》

引言

今天和大家聊聊国泰航空解雇歧视乘客的空乘事件。这件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国泰航空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涉事的空乘是否有权利保障?作为乘客,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我将在本文中一一为大家解答,并分享我的观点和建议。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正文

一、事件回顾

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件事情的经过。根据媒体报道,事件发生在5月21日,由成都飞往香港的国泰航空CX987航班上。当时,有一名乘客在社交媒体上投诉称,有三名空中服务员涉嫌歧视机上内地乘客语言水平的行为发生。具体表现为:

  • 空中服务员对于使用英语或粤语询问服务的乘客态度友好,而对于使用普通话询问服务的乘客态度冷淡或不耐烦;

  • 空中服务员在后舱用英语或粤语抱怨内地乘客不会说英语或粤语,甚至说出“如果他们不会说毛毡的英文,那他们就不配毛毡”(If you cannot say blanket in English, you cannot have it)等侮辱性言论;

  • 空中服务员在安全信号灯未熄灭时,用粤语广播提醒乘客回到座位,并向同事表示“他们听不懂人话啦!”。

这些言行引起了其他乘客的不满和愤怒,认为这是对内地乘客的歧视和侮辱,严重损害了国泰航空的形象和声誉。投诉人质问国泰航空,“这就是你们培训的员工素质?”

二、国泰航空的处理

对于这起事件,国泰航空迅速做出了回应和处理。5月23日晚,国泰航空行政总裁林绍波代表国泰航空,就旅客在5月21日国泰航班CX987上的经历,再次向受影响的乘客和社会各界表示诚挚歉意,并宣布已完成对相关事件的调查,并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三位涉事的空中服务员予以解聘。

林绍波表示,“我们非常重视这起事件,并已经采取了果断措施。我们坚信所有旅客都应该得到尊重和礼貌对待。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为旅客提供高品质、安全、专业和友善的服务。”

三、法律分析

那么,国泰航空解雇涉事空乘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呢?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从劳动关系角度来看;二是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来看。

(1)劳动关系角度

首先,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之间应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那么,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解雇涉事空乘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并负有重大责任;(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纠正而不改正;(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用人单位处于困难等手段使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其中最相关的条款是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那么,在本案中,涉事空乘是否严重违反了国泰航空的规章制度呢?

这就需要具体分析国泰航空有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且涉事空乘是否知晓并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国泰航空确实制定了《机组成员手册》,其中包括了机组成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服务标准等内容。例如,《机组成员手册》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规定:“机组成员应该以礼貌、专业、友善的态度对待所有乘客,不得因为乘客的国籍、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政治立场、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而有所歧视或偏见。”《机组成员手册》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规定:“机组成员应该尊重乘客的隐私,不得在工作中或工作后透露乘客的个人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机组成员手册》第四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机组成员应该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在工作中或工作后做出有损公司声誉或品牌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泰航空对于机组成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规范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而涉事空乘的言行显然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不仅没有以礼貌、专业、友善的态度对待所有乘客,反而因为乘客的语言水平而有所歧视或偏见,还在后舱用侮辱性言论攻击乘客,这无疑是有损公司声誉或品牌的行为。因此,国泰航空有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与涉事空乘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泰航空可以随意解雇涉事空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国泰航空在解雇涉事空乘时,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涉事空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如果月工资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三倍的,以当地最高工资标准三倍为准。

(2)消费者权益角度

其次,我们要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来看。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乘坐国泰航空CX987航班的旅客就属于消费者。那么,在消费者权益方面,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又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基本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基本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实情况、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公平交易等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要求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获得质量保证和赔偿损失等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表达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权利。”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多种基本权利。而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作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则有义务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这些基本权利。具体来说,在本案中:

  1. 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因为消费者的语言水平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歧视或侮辱;

  2. 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欺骗消费者;

  3. 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应当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强制或诱导消费者;

  4. 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应当与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不得擅自变更交易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

  5. 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提供伪劣商品或者服务;

  6. 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质量保证,并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及时赔偿消费者损失;

  7. 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应当倾听消费者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进商品或者服务。

显然,在本案中,国泰航空和涉事空乘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反而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因此,在解雇涉事空乘之外,国泰航空还应当向受影响的旅客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同时,在未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国泰航空还应当加强对机组成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结论

国泰航空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为,作为一家国际知名的航空公司,国泰航空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和品牌。而作为一名机组成员,不仅要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还要尊重和服务好每一位乘客。如果不能做到这些,就不配穿上国泰航空的制服,也不配飞上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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