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历史

        恐怖之前无论冠以什么,其可怕的程度,都一致的,那就是不尊重生命的尊严,以一种巨大的力量,甚至是残酷的力量,理直气壮地戮杀生命。平时害人生命是犯法的,可是冠以种种名目的恐怖,却可以冠冕堂皇地入人以罪,致人以死。这是法律以外的放纵,却也做得心安理得。

        人的生命,究竟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我常常思考着,却时时犯糊涂。好像很难绝对上说是个人的,因为我们经常是被别人左右着的,生死都难以操纵。而在恐怖的氛围笼罩下,人命是危浅的,更是无可奈何的。大约是有时做稳了奴隶,已经是喜出望外了;而有更多的时候,则连奴隶也没得做,甚至能否活着都得不到保证,还有何奢望?只好自认倒霉了。——这就是我从史书上所读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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